第2种观点: 公司并购定价原则:1、收益原则。并购收益大于并购成本、若干可行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2、协同原则。规模经济、优势互补、降低不确定性;3、相容原则;4、综合实力增强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并购包括兼并和收购两层含义、两种方式,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企业并购的原则:1、依法和依规原则。2、实效原则。整合要以收到实际效果为基本准则3、优势互补性原则。4、可操作性原则。并购整合所涉及的程序和步骤应当是在现实条件下可操作的。5、系统性原则。并购整合本身就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各种要素的整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