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关键词】姓名权肖像权人格权【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希1996年11月28日原告应被告邀请参加“**美容疗法”专家研讨会,与会者中还有上海各大医院的皮肤、美容专科的专家等九人。会上,被告向原告等介绍了“**美容疗法”,并进行了座谈。原告为被告作了“继承发扬祖国医学宝库,为发展我国医学美容事业不懈努力”的题词,并与**美容创始人吴*英及其他与会者共同摄影留念。1996年12月9日、1997年2月18日、1997年3月28日、1997年11月11日被告分别在上海《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杭州《钱江晚报》的“今日之星广告”、“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版面及“体育新闻”版面发布了题为《吴*英奇迹》、《走进美容、东英向你招手》、《“**美容”,旋风来自何方》和《她为百万女性播洒美丽》的文章、上列四张报纸分别刊登了原告等与会专家和**美容院院长吴*英的合影,照片下均注明“吴*英与专家合影”字样。《文汇报》的文章中明确标明了原告等出席研讨会的专家姓名,并称与会专家对源于祖国医学的“东英疗法”予以首肯。原告曾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遭到拒绝后,杨-希遂于1999年2月诉至,要求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在《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杭州《钱江晚报》公开登报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对此,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辩称,“**美容疗法”专家研讨会是向专家请教、扩大“东英”事业、报纸上的文章均属新闻报道,不是广告,四张报纸上所刊登的照片均为合影,对方不得主张肖像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在刊登文章时均按广告发布收取了相应费用。一审判决后,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杨-希则要求维持原判。【裁判要点】原审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被告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钱江晚报》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杨-希赔礼道歉(内容须由本院审核)。二、被告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希精神损失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原告负担3180元、被告负担430元。二审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在未经被上诉人杨-希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钱江晚报》“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版面发表文章,配置刊登有被上诉人杨-希的照片。以营利为目的,介绍**美容的服务,藉此扩大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为自己做广告宣传。侵害了杨-希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对杨-希的声誉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对此,原审作出的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向杨-希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的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以报纸策划及支付广告费均系**其福广告有限公司所为,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争议焦点】1.新闻是否就不能算侵犯姓名权?2.如果是合影,权利人是否就不能主张肖像权?【法理评析】结合本案,要弄清新闻中包含当事人的姓名就不算侵犯当事人的姓名权,或者合影中就不能主张肖像权。首先要知道,何为姓名权,何为肖像权?两种权利的法律性质,两种权利的保护途径以及权利的,权利的保护范围。 第2种观点: 侵犯他人肖像权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造成的影响,只能要求民事赔偿。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的内容为:肖像制作权。是否将形象转化为肖像,决定在肖像权人,没有征得同意或经默认,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制作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肖像权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肖像使用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有偿或无偿转让与其他人根据约定的用途使用。肖像拥有权。公民可以拥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肖像维护权。公民在其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其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时,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拓展资料:拍照前都应该与拍摄对象提前沟通,到对方允许,如果对方提出照片稿费和版权问题,双方也要提前协商好。在进行街拍后,要将照片公布在网络这种公开媒介,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或者是用其照片去盈利,都构成侵犯肖像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一般后果为赔礼道歉,这是一般情节的处罚方式。但是如果情节严重,是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