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党工委和事处主任如果是在同一街道的话是没有哪个更大的区别的。根据相关规定,县处级正职包括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也即在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的事处主任、党工委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处是行政机关,属一级,事处,是中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派出机构。街道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五)选举、副,自治区、副,、副,州长、副州长,、副,区长、副区长;(六)选举本级人民院长和人民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本级和人民、人民的工作报告;(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一)撤销本级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五)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副;(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处是行政机关,属一级,事处,是中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派出机构。街道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五)选举、副,自治区、副,、副,州长、副州长,、副,区长、副区长;(六)选举本级人民院长和人民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本级和人民、人民的工作报告;(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一)撤销本级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五)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法律、行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副;(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的工作报告;(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三)保障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一街道的党工委与办事处主任级别相同。例如:直辖市的区办公室和事处均是县(处)级单位(部门)、地级市的区办公室和事处同为乡(科)级单位。事处主任一般由街道党工委副兼任(个别由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是街道党组织的“一把手”,是事处的“一把手”。根据我国坚持党领导的原则,一般认为党工委是街道“一把手”、办事处主任是街道的“二把手”。请注意:街道、街道党工委、事处三者的概念区别。街道是一个行政区域,街道党工委是区委负责该区域党工作的部门,事处是区派驻该区域的办事机构。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从工作机构的性质去把握。街道工委属于上一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职责主要是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工作服务,并不具有基层的“三权”,也不能去代行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如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和决算等等。因此从大的原则上讲,街道工委只能从事与常委会工作机构性质相当的工作,不能逾越这一性质的底线。二是从与其他工委的区别去把握。街道工委与常委会其他工委在机构设置、工作方式和职责任务上有很大的不同,其他工委属于常委会机关的机构,是为常委会某一个方面的职能提供工作服务的,是在常委会的直接领导安排下开展工作的。而街道工委则不同,它是常委会派出到街道的工作机关,属于上级派驻街道政权机关的组成部份,要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相对地开展服务常委会职能的全面工作,而且在工作中既要服从和服务于常委会的总体工作,也要服从和服务于街道的中心工作。三是从街道工作的实际去把握。当前,我国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口城市化加速推进,城市街道的功能在不断扩展和强化,不仅与农村乡镇属于同一个行政管理层级和具有同样的管理模式,而且因其社会结构、功能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因其在当地人口和经济社会构成中的重要地位,对当地的发展承载着更重的任务和更大的责任。因此,从城市街道的功能和地位出发,应当与乡镇一样,切实加强政权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工作不能缺位,街道工作不能成为监督的盲区。因此,作为常委会派出机关的街道工委,必然要承担起常委会职能延伸到街道的一些工作任务。从上述性质和特点出发,街道工委的工作应注重突出以下几个重点:一是要恰当开展监督工作。街道工委要承担常委会职能向街道延伸的一些工作,就必然不能排除监督方面的工作。虽然街道工委并无法定的监督职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街道工委就没有监督工作可做。比如可以围绕常委会监督检查和审议决定的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为常委会做一些形成监督议题和提高监督实效的基础性工作。对街道工作的监督,可以在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时,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组织辖区的开展相应的检查和视察,以促进街道的相关工作;也可以在常委会的安排下,组织辖区内的,对事处和上级派驻机构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开展重要工作和活动的情况,进行视察或评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街道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及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可以提请常委会同意,安排街道小组听取办事处的专题报告,并予以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对需要由工作层面解决的问题和一些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可提请常委会纳入对监督的议题,通过督促加强管理和解决问题来推动和促进街道的相关工作;对办事处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不适当的决定,可提请常委会以法定方式要求责令事处予以纠正。这些工作,结合了街道工作的实际和常委会的履职,既可以达到一定的监督目的,又充分遵循了依法办事的原则,街道工委应当积极作为,抓好落实。二是要着重突出代表工作。在城区,相对集中,而且代表面广,个人素质也相对较高,发挥好这些代表的作用,对于推进当地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要加强与所有城区的联系,组织他们开展好代表履职活动,仅靠常委会是远远不够的,而街道工委与在本街道的各级经常直接接触,能发挥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有效地承担起联系本街道的各项工作。因此,联系本辖区、组织开展好代表活动、为代表履职服好务,是街道工委的一项重要职责和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在方式上,最好以街道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通过代表小组联系和组织代表,以小组活动为平台发挥好代表的履职作用。街道工委在代表工作中,特别要注重在激发代表履职热情,保障他们行使好各项代表职权的同时,要发挥好他们对街道各项工作的监督和推动作用。街道没有,没有本级的,所以要发挥好由街道选区选出的上一级和在街道辖区的其他的作用,前面所述监督工作就着重发挥了街道辖区和代表小组的作用。这也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协助本级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街道工作属于本级工作的一部份,“协助本级推行工作”必然包括对街道工作的协助。其“协助”二字,应该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意思,有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意思,也应该有监督推动工作的意思。三是要全力做好民生工作。我国正处于一个发展的关键时期和社会的转型时期,如何在发展中更好地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如何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这首先需要解决好各种涉及民生的矛盾和问题。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是我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也是工作的重大任务。当前,城市相对农村而言,各种社会问题更为集中复杂,涉及改善民生的工作同样艰巨繁重。因此街道工委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方面,负有重大的责任和艰巨的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要广泛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为常委会安排涉及民生的议题提出工作建议,提供第一手资料;要组织代表广泛联系选民,深入了解各方面群众的生活工作状况,想法和利益诉求,通过行使代表职务使得到畅通的表达;要组织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充分发挥实业界代表和代表的作用,积极帮扶社会弱势群体,为困难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要与常委会信访工作实行联动,受理来信来访,协助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做好有关联系协调、督促办理、宣传说服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要对提出的涉及本辖区民生问题的建议意见,协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加强督办,着重做好代表与办理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要就街道的民生工作积极向党工委提出建议意见,并与党工委、办事处齐心协力抓好落实。(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常委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叛国和其他危害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市的权力大小,主要看其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3、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5、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保障6、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任一般没实权,权力在和首脑手里,和政协的职位一般都是给退居二线的领导的,属于养老型的闲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