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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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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处,简称、街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其辖区为街道,与乡和镇同属乡级行政区。事处是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按照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并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其基本职能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三)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四)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常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区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七)协助武装部门做好辖区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八)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搞好辖区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九)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十)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辖区的良好秩序。(十一)负责研究辖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三防、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检查、居民迁移等工作。(十三)承办区委、区交办的其他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 第六十 省、自治区的在必要的时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红头文件”是指各级机关,多指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声明、公告、公示2018年12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规的制定机关是,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个较大的市,以及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四)确定审核主体。各级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以县级以上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部门起草、报请本级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市、区)部门、乡镇及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市、区)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事处的职能是:1、负责街辖范围内的地市性、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工作;2、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3、负责街辖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政、规划、房地产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4、负责街辖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5、负责社市建设和管理。法律客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八十五条省、自治区的在必要的时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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