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事处的职能是:1、负责街辖范围内的地市性、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工作;2、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3、负责街辖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政、规划、房地产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4、负责街辖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5、负责社市建设和管理。法律客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八十五条省、自治区的在必要的时候,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