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一,两者的单位性质不一样。管委会是的派出机构,而事处是下属一级部门。二,两者的处理事务的范围不一样。事处管理的事情多且杂,比如治安、户籍、街道公共设施等事务。而管委会一般是管的一类事务,范围小很多。三,两者管理的地域范围也不一样。事处就是管理一个街道,而管委会的权限要大于街道但是小于区。事处,是我国乡(镇)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事处,作为派出机构。和乡镇等同属于乡级行政区。管委会,即管理委员会,从职能上分为综合管理委员会和专门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订全公司范围的,专门管理委员会是只限于一个或少数几个有关的职能的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是派出的管理机构,广泛应用于改革试验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第2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极少数的行政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者的行政级别是一样的,即管委会和事处在行政级别上市平级。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条 乡镇、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