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健康体检、胸透、肠道致病菌检测、谷丙转氨酶检测、乙肝表面抗原和E抗原检测。法律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第十二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健康体检、胸透、肠道致病菌检测、谷丙转氨酶检测、乙肝表面抗原和E抗原检测。法律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第十二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2种观点: 体检健康证明开具的方式如下:1、带上自己的身份证、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部批准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卫生机构;2、领表处领取表格,填写个人基本信息;3、去交费处缴纳体检费用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办理健康证明的条件是什么1、从事食品、环境、劳动、放射、学校、药品生产经营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2、办理健康证明,必须本人到市疾控中心进行相关项目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健康证明;3、未进行健康体检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均不予办理健康证明。患有痢疾、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人不能领取健康证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健康体检、胸透、肠道致病菌检测、谷丙转氨酶检测、乙肝表面抗原和E抗原检测。法律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第十二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