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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时间可以司法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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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委托人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相关信息。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时,应向委托人提出。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相关的资料。法律分析盖章时间可以司法鉴定。法律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2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拓展延伸盖章时间对司法鉴定的影响:证据的时效性问题盖章时间对司法鉴定的影响主要涉及证据的时效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盖章时间往往被视为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用于确定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盖章时间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证据的认定和鉴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盖章时间与案件相关的时间节点相差较大,可能会引发对证据的质疑和争议,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当涉及到盖章时间作为司法鉴定的证据时,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盖章时间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结语在司法鉴定中,盖章时间对证据的时效性具有重要影响。准确和及时的盖章时间能够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如果盖章时间与案件相关时间相差较大,可能引发对证据的质疑和争议,从而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因此,和当事人在使用盖章时间作为司法鉴定证据时,应充分考虑其真实性和可靠性,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的。文件制成时间检验即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法确定可疑文书的绝对或相对形成时间,从而确定该文书的真实性。文件制成时间是指文件的形式、内容等各个方面形成的时间范围,包括文件字迹的书写时间,文件打印与印刷时间,文件物质材料生产时间,文件盖印时间,文件装订时间,文件发行与使用时间,以及文件在使用、保管过程中的变化,因主观因素变更其部分内容,或增加附加标记、注释的时间总称。文件制成时间检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确定某一文件或文件中的某部分是什么时间制成的,即文件形成至今经历了多少时间,多此称为文件绝对制成时间。二是确定某一文件的一部分与原文或某几个文件是否同时制成,即它们之间形成的先后顺序,称为文件相对制成时间。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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