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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的自产货物进行工程安装,缴纳营业税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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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在建工程的工程款能否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因此,如果拿到了的判决书并已经生效,而对方依然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在建工程包括哪些内容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主要包括:第一,企业外包的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借记本科目(在安装设备),贷记“工程物资”项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第二,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本企业原材料或库房商品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计划承包核算的,应同时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第二,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负担的税费等,借记本科目(待摊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建工程暂停施工如何索赔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什么条件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租赁费可以计入在建工程吗租赁费可以计入在建工程。企业土地租赁费可以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土地租赁费用计入 长期待摊费用——租赁费 科目,按合同期限摊销转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如果利用租赁的土地,在上面该厂房,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计使用状态前,其租赁费可以计入到在建工程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2种观点: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要交消费税。自产自用应税产品,视同销售处理,应该缴消费税,计税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消费税是价内税,自产自用产品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包括成本和消费税。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的,应于移送使用时计算交纳消费税,按应税消费品的账面成本和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税消费品的账面成本,贷记”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科目,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消费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消费税的特点: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同一产品同等纳税;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5、消费税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6、消费税税收负担转嫁性最终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综上所述,企业发生的消费税,属于间接税,是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和消费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3种观点: 外购原材料自行建造设备等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不转出。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外购原材料自行建造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转出。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借:在建工程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一、在建工程科目核算1、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2、本科目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3、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价值。二、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是否是一起抵押的地上建筑物是随土地走的,如果土地使用权已抵押,后续建的建筑也一并抵押了,不能再进行再抵押或处置了,否则无效。《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三百九十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四百一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房地一体抵押是法定制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所以,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流转制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而且法律对这一流转方式的规定为强行规定,如果当事人只约定房、地中一部分抵押的,另一部分也会视为抵押。

第1种观点: 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不需要缴纳按照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征收,同时进项可以抵扣;关于外购材料,如果在建工程属于固定资产的话,不需做进项转出,允许抵扣。关键看在建工程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建筑物等。属于流转税,谁最后使用了应税产品,那么就需要由谁来承担。非应税项目就是企业在处置该项资产的时候不需要计算缴纳,那么该项资产就是的最终承担者,所以对于领用的自产产品或原材料等,视同销售,需要将销项税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而对于领用的外购产品或原材料等也是一样的,因为到此流转结束,那么这里外购部分的也需要由该项资产承担,需要计入该项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对于应税项目,其处置的时候,需要计算缴纳销项税,那么会继续流转,直至最终使用者承担这个税金,所以当企业建造生产经营用动产的时候,就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不需要将计入资产成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2种观点: 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根据税法新规定是否交和所得税??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根据税法新规定是否交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要交纳,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但会计处理上不做收入进行账务处理;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是法人税制管理模式,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是本企业内部事,不涉及外单位法人,故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不交企业所得税。在建工程核算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三、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价值。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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