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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大学毕业后国家有什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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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则上孤儿成年后国家不管,但是因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生活的孤儿,如果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县、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一、孤儿的认定孤儿是指失去爸妈的儿童。凡具有本市户口、年纪不到十八岁,经户口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准许后发给《孤儿证》。二、解决《孤儿证》,需提交下列资料:1、户口簿(爸妈丧命户籍证明);2、生爸妈丧命或者宣告丧命的证明;(1)孤儿的爸妈因病自然丧命的,凡死于医疗组织的,丧命证明由该医疗组织出具;死于家里的,丧命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2)凡非正常丧命或不能确定可否隶属正常丧命者,需经门判定性质并出具丧命证明;宣告丧命的证明则应由人民出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则上孤儿成年后国家不管,但是因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生活的孤儿,如果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县、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一、孤儿的认定孤儿是指失去爸妈的儿童。凡具有本市户口、年纪不到十八岁,经户口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准许后发给《孤儿证》。二、解决《孤儿证》,需提交下列资料:1、户口簿(爸妈丧命户籍证明);2、生爸妈丧命或者宣告丧命的证明;(1)孤儿的爸妈因病自然丧命的,凡死于医疗组织的,丧命证明由该医疗组织出具;死于家里的,丧命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2)凡非正常丧命或不能确定可否隶属正常丧命者,需经门判定性质并出具丧命证明;宣告丧命的证明则应由人民出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2种观点: 孤儿认定和保障措施:对于失去父母的孤儿,经过审核认定后发给《孤儿证》。成年孤儿应得到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和住房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应帮助农村孤儿从事农业活动或进城务工。监护人应协助有房产的孤儿维修和保护房屋。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结婚后有优先安排住房。孤儿认定所需资料包括户口簿和父母丧命或宣告丧命的证明。法律分析管。孤儿的认定孤儿是指失去爸妈的儿童。凡具有本市户口、年纪不到十八岁,经户口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准许后发给《孤儿证》。:在孤儿年满18岁以后,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帮助成年孤儿就业和创业;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孤儿住房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章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有哪些,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县、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章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有哪些。因地制宜解决孤儿住房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房屋的维修、保护工作。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成年后,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结婚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哪些的,当地和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解决孤儿证的资料有哪些?1、户口簿(爸妈丧命户籍证明);2、生爸妈丧命或者宣告丧命的证明;(1)孤儿的爸妈因病自然丧命的,凡死于医疗组织的,丧命证明由该医疗组织出具;死于家里的,丧命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2)凡非正常丧命或不能确定可否隶属正常丧命者,需经门判定性质并出具丧命证明;宣告丧命的证明则应由人民出具。结语针对孤儿认定及相关权益保障问题,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孤儿的关爱和支持。提供职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解决就业和创业问题;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益;合理解决住房问题。同时,监护人应协助孤儿维修、保护房屋,和社会力量应优先安排住房。为了申请孤儿证,需要提供户口簿及父母丧命证明或宣告丧命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一、孤儿的认定孤儿是指失去爸妈的儿童。凡具有本市户口、年纪不到十八岁,经户口所在区(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准许后发给《孤儿证》。二、解决《孤儿证》,需提交下列资料:1、户口簿(爸妈丧命户籍证明);2、生爸妈丧命或者宣告丧命的证明;(1)孤儿的爸妈因病自然丧命的,凡死于医疗组织的,丧命证明由该医疗组织出具;死于家里的,丧命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2)凡非正常丧命或不能确定可否隶属正常丧命者,需经门判定性质并出具丧命证明;宣告丧命的证明则应由人民出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则上孤儿成年后国家不管,但是因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生活的孤儿,如果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县、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3种观点: 原则上孤儿成年后国家不管,但是因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生活的孤儿,如果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章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有哪些,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县、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章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有哪些。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会孤儿成长后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实行在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促进就业的方针。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孤儿上学可以享受国家资助。但是参加高考并没有加分。具体建议咨询当地教育部门。法律依据:《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第二条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适当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中西部地区由全额承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地方确定。(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先落实各省(区、市)制订的本省(区、市)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资金由和地方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由适时制定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仍由和地方按上述比例共同承担。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对中西部地区,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省(区、市)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对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自行承担,根据其财力状况以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继续按照现行,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当对孤儿妥善安置,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来帮助孤儿健康成长。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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