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选矿厂管理制度如下:一、安全检查制度;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例会管理制度;五、交管理制度。该选矿厂转让合同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三)供电系统;(四)提升、运输系统;(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九条 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三)供电系统;(四)提升、运输系统;(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第1种观点: 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本法律制度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第四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