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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劣价高缺斤短两侵害了消费者的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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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 商标权 的商品的; 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十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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