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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清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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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清算顺序如下: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一、合伙结算纠纷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合伙结算纠纷的处理流程是:

1、企业经营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由合伙人协商。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当向起诉;

2、合伙企业解散时,需要清算。支付清算费用后,合伙企业财产按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的顺序清偿;

3、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分担;

4、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二、普通合伙人如何退伙?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可知,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是指出现客观因素如合伙人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退伙。合伙人退伙的,在按照退伙时的生产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结算后,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对其财产进行处理和退还: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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