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死刑案件依法由中级人民做出判决,被告人若不上诉,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