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据债权债务法条,包括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可通过支付令申请追偿。在维权过程中,熟悉相关法条对于保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同时,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避免错误运用法条。
法律分析
债权债务纠纷在现实中极为常见,小到百十来块的小的口头约定,大到百万千万级的借贷,这些都能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民事纠纷,而民事纠纷出现以后大多会通过诉讼或者私人调解来进行,而这判断标准自然不会是相邻之间约定的一种方式或者古老的习惯,在当代社会只有通过债权债务纠纷法条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一、民法上的规定
1、《民法典》中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在主要在担保编和合同编中。
2、《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判决强制偿还。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
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由于债权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特别是许多借贷关系并没有留下如借条之类的直接证据,很难给仲裁和裁判以直接的支持,因此我们需要熟悉债权债务纠纷法条,自觉保留或者要求对方出具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中给予自己直接有力的支持。同时在维权时也需要熟悉相关法条,不能错误运用。
结语
债权债务纠纷在现实中常见,无论是小额口头约定还是大额借贷,都可能引发民事纠纷。解决纠纷的方式通常是诉讼或私人调解,而判断标准必须依据债权债务纠纷法条。《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债权债务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债务。对于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会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做出裁定。因此,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时,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条,保留或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据,以确保在维权过程中获得有力的支持,并避免错误运用法律条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