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农民工误工费的计算依据以及公司员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文章指出,农民工误工费的计算与工伤前工资、实际工作月数和误工时间有关,而公司员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认定范围包括多种情形,如从事科学实验、发明创造、技术改进、生产工作、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遭受意外伤害或失踪、交通事故或突发疾病、公、战致残军人复原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公外出期间遭受意外或失踪、
法律分析
农民工的误工费计算依据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以及工伤前每月应发的平均工资。如果再按误工的天数来计算。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般是用人单位出。
一、农民工由于工伤引起的误工费怎样算
农民工由于工伤引起的误工费的计算如下: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然后再按误工多久来计算误工费;
2.如果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的相关的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再一次为标准计算误工费;
3.如果是工作未满1个月的,就要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来进行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就要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公司员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谁出
公司员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用人单位出,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当然应当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认定范围
1.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2.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3.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4.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5.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6.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7.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8.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范围有哪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范围包括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以及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因此,工伤认定范围包括以上几种情形。
结语
农民工的误工费计算依据是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以及工伤前每月应发的平均工资。如果再按误工的天数来计算。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般是用人单位出。根据规定,如果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然后再按误工多久来计算误工费;如果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的相关的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再一次为标准计算误工费;如果是工作未满1个月的,就要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来进行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就要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公司员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出,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包括承担工伤职工伤残鉴定的费用,初次伤残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包括鉴定费、检查费、诊断费、鉴定人的差旅费等,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且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根据规定,工伤认定范围包括:1.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2.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3.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4.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5.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6.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7.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8.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法律依据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09-18) 第十五条 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相关知识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05-12) 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