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未成年子女是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所以不能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应该由利害关系人向代子女向起诉变更抚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