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