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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劳动合同关系是一裁终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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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规定了劳动仲裁并非一审终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此外,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此外,根据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均可以被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除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外,其他的劳动仲裁并非一审终裁,因此认定劳动关系的仲裁并非一裁终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拓展延伸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建立并持续存在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并备查。工资支付凭证应当载明劳动者姓名、日期、工资项目、工资金额、工资支付日期、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情况等信息。

2. 社会保险费记录:用人单位应当保存社会保险费记录,并备查。社会保险费记录应当载明劳动者姓名、日期、社会保险费项目、社会保险费金额、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代扣代缴情况等信息。

3. 工作记录: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工作记录,并备查。工作记录应当载明劳动者姓名、日期、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情况等信息。

4. 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并备查。劳动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应当载明劳动者姓名、日期、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情况等信息。

5. 其他证据: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其他证据,并备查。其他证据包括劳动者陈述、证人证言、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的裁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

以上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以上证据,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结语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除了第47条规定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外,其他的劳动仲裁并非一审终裁。因此认定劳动关系的仲裁并非一裁终裁。同时,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此外,根据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以及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就可以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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