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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了拘役的人关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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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犯罪分子一般关押在就近的拘留所,与监狱不同,他们每月可回家一两天。拘役刑期一般为1到6个月,较短刑期的犯罪分子不会被送往监狱。拘役案底会对子女的政审产生影响,可能影响其参加公、征兵、就业等。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但相对于监狱,生活条件更好,有探亲假并可参加劳动获得报酬,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性化。

法律分析

一、被判了拘役的人关在什么地方

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采取的是拘留所服刑,具体在哪个拘留所,这个一般是就近原则,离那里近就在那里,当然本地有拘留所,就关押在本地拘留所服刑就行,当然现在基本上每个县都有拘留所了,基本上都是在本地服刑,对于拘役类刑罚,其实灵活性比较大,可以在看守所服刑,也可以在拘役所或者七天监管场所执行,这些都是可以的。

和监狱不同的是,拘役类的刑罚,每个月是可以回家一两天看看的,这也是为什么就近关押的原因,当然,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是享受不到这种待遇的,而且,还有个好处就是,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是可以参加劳动获得报酬的,也就是说在服刑期间也是可以有工资的,只是工资可能要低一点。

对于拘役,很多罪名都有这个量刑,比如故意伤害罪,一般的故意伤害是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这个刑罚一般都是罪名中比较轻的量刑刑种,拘役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就是一到六个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年以下的刑期都是有看守所代为执行刑期,这也是为啥拘役在当地执行的原因,因为他不够一年的刑期,所以没有必要再送到监狱里面去,因为对于一年以下的刑期,折抵下前期羁押的期限,基本上也就没多长时间了,再送到监狱里面去,就剩下办手续的时间了,这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二、拘役案底对下一代影响大吗

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会影响到子女的参加公、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军校和警校等的政审。

不能通过政审,就无法通过公、当兵、到银行、国企、事业单位上班,无法考入军校和警校。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都是监禁刑罚,而罚款、剥夺整治权利等属于非监禁刑,是刑罚的两大类。

拘役就是刑期比较短而已,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的是有期徒刑了。拘役四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性质一样的,只是刑期长短不一,导致叫法不一而已。

对于拘役犯罪,一般情况下是犯罪比较轻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因刑期较短,一般就是最近原则服刑,常见的都是在当地看守所服刑,而且和监狱相比,生活等方面都优越的多,至少还有个两天的探亲假,而且还可以参加劳动获得报酬,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人性化的一面。

结语

拘役类刑罚一般在就近的拘留所执行,每个月可以回家一两天。与监狱不同,拘役犯罪分子享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在看守所、拘役所或七天监管场所服刑。此外,拘役犯罪分子有机会参加劳动并获得报酬。拘役刑罚适用于一些较轻的罪行,如故意伤害罪,刑期一般为一到六个月。拘役刑罚不会对子女的政审产生较大影响,但刑事案底可能会影响子女的公、征兵、银行、国企、事业单位、军校和警校等方面。拘役刑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性化特点,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定的机会和待遇。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五条 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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