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无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材料在法律上存在瑕疵,不宜作为定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由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可调查核实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若单位或证明材料制作者拒绝配合调查,该证明材料将无法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分析
一、只有公章而无负责人签字是否有效
(1)只有公章而无负责人签字是有效的。
(2)有关单位向人民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可见用以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仅有公章而无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显然从法定形式上存在瑕疵,不宜作为定案。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证件效力的规定
(1)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单位向人民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拓展延伸
公章是否可以代替负责人签字的有效性评估
公章是否可以代替负责人签字的有效性评估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明确的行为表达,代表着负责人对相关事项的认可和承诺。而公章则是企业或组织的法律身份标识,用于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然而,公章并不能完全取代负责人签字的作用,因为负责人签字才能体现个人意愿和责任。因此,在评估公章是否可以代替负责人签字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估。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向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仅有公章而无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证明材料存在法定形式上的瑕疵,不宜作为定案的依据。负责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代表着个人意愿和责任承担。因此,在评估公章是否可以代替负责人签字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