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