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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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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法律依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和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和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和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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