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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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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1、协调和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2、落实辖区内违章建筑、“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查处;3、定期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时向县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单位、场所的违法情况和整改意见;4、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实际设立固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专门场所;5、统筹组织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履行消防网格中心职责,对辖区内场所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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