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给。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由于手机并不属于生活必需品。 所以只有在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所以拘留期间是不可以使用手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