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要求,根据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的集体研究行为,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防控决策风险,推动学校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以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重大措施部署。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安排。3.学校办学方针、发展目标、发展战略、校园建设等重要事项以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学校重要规章制度。4.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5.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6.学校重要资产、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7.校级重大奖励事项的评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8.校园安全稳定重大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9.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要人事任免”是指:1.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议事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以及享受副处级及以上相应待遇人员的任免或晋升。2.校级后备干部、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党代会代表和各级、政协委员等各类候选人的推荐。3.学校重要议事机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的确定。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项目安排”是指:1.国家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定。2.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4.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等。5.大型庆典、纪念活动;6.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从学校经费中支出,且单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额度支出。
第七条集体决策程序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2.“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会议题应经学校审阅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校长办公会议题应经校长审阅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3.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的与会人数方能举行。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由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4.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5.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保障机制1.会决定的事项,由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2.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落实情况,除按规定保密的事项外,应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相应范围内及时公开。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科研机构、附属机构等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参照本制度拟定本学院、部门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