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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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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

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1适用范围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

2依据文件

2.1《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2.2《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令〔2014〕12号);

2.3《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2.4《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11〕21号);

2.5《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82号);

2.6《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环发〔2006〕1号);

2.7《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

2.8《河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0号)。3术语和定义

3.1重点污染物

重点污染物是指当前国家和我省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根据管理需要,可

选择本辖区或者辖区内特定区域排放负荷明显较大,可能或已对本辖区环境质量、功能区划或环境承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3.2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是指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3现有排污单位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时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并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处于水源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环保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排污单位除外),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但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

3.4初始排污权

初始排污权是指现有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取得的向环境排放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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