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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工伤最低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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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工伤最低赔偿标准包括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伤残津贴和医疗补助金。伤残等级越高,领取的伤残津贴也就越高。计算方式根据不同伤残等级有所不同。同时,用人单位未按劳动人员工资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伤残或死亡事故发生后,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待遇差额损失赔偿。如用人单位在缴费时已告知劳动者保险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及法律后果,而劳动者又同意的,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待遇差额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 问:东莞工伤最低赔偿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东莞的相关规定,工伤赔偿标准分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其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伤残津贴可以一次性计发10年。

2. 问:如何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伤残津贴?

答:根据东莞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伤残津贴可以一次性计发10年。也就是说,伤残等级越高,领取的伤残津贴也就越高。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 一级伤残: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伤残: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

- 三级伤残: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

- 四级伤残: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

注意:以上计算方式仅供参考,具体计算标准可能因地区、等原因而有所不同。

五至六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医疗补助金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

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以上述比例按月支付。

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再支付伤残津贴。

七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医疗补助金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

生活护理费相关规定

1、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按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2、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1-4级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一次领取护理费10年;

4、伙食补助费每天35元(由东莞社保基金支付)。

二、基本内容

同时东莞地区社保机构认为,当用人单位未按劳动人员工资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伤残或死亡事故发生后,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待遇差额损失赔偿;如用人单位在缴费时已告知劳动者保险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及法律后果,而劳动者又同意的,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待遇差额损失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该职工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申请。根据该条例,一级至四级伤残分别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

另外,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交。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对于工伤赔偿标准,需要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面临罚款等后果。

结语

东莞工伤最低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一级伤残可领取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可领取本人工资的85%,以此类推。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伤残津贴可以一次性计发10年。同时,用人单位未按劳动人员工资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伤残或死亡事故发生后,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待遇差额损失赔偿;如用人单位在缴费时已告知劳动者保险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及法律后果,而劳动者又同意的,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待遇差额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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