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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多久可以再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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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逮捕之日起两个月是羁押调查的期限。案情复杂,经高级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对重大犯罪集团案件和异地犯罪等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省进行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另外,对于比较特殊的情况,最高人民应该报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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