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法条评析如下: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行政诉讼法的特点如下:
1、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解决的纠纷,是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
3、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控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
4、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