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专业调查报告

专业调查报告

来源:99网

  引言

  《教育条例》规定,凡于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于20人或于任何时间同时向八人或多于八人以任何方式提供教育课程的学校(包括幼儿园),均须注册或临时注册。根据该条例的条文,教育署署长负责处理有关学校、校董及教师注册的工作,以及批准适当人选出任学校校长及校监。此外,教育署署长或任何学校督学均可视察任何学校(包括幼儿园),以确定该学校是否遵守《教育条例》,以及其运作是否令人满意。

  2.本年年初,本署已请教育署提供有关幼儿园的注册及视察的数据,并已进行初步审研。审研的结果揭露了若干有关幼儿园运作的问题,包括:颇多幼儿园未经注册已营办多时;有不少幼儿园超额收生,滥收学费,以及取录未到入学年龄的学生。因此,申诉专员决定根据《申诉专员条例》第7(1)(a)(ii)条,就有关幼儿园的注册及视察的事宜进行直接调查。

  调查的目的

  3.这项直接调查的目的,在于审研现行的幼儿园注册及视察制度,以期:

  (a)全面研究该制度;

  (b)找出在办理注册的过程中出现延误及/或协调不足的地方;

  (c)确定视察及管制幼儿园营办的现行措施是否适切和有效;以及

  (d)基于办学人、负责注册及视察事宜的部门和公众(包括学生及家长)的利益,研究能否改善及应如何改善现行的幼儿园注册及视察制度。

  幼儿园的注册

  4.幼儿园的注册过程相当复杂,除涉及教育署外,还涉及其它部门,包括屋宇署、房屋署(若幼儿园设于房屋署管理的楼宇内)、消防处、地政总署、规划署及生署,目的是确保幼儿园符合有关楼宇安全、消防安全、土地用途、健康生及其它必要的规定,然后才准予临时注册,继而正式注册。学校(包括幼儿园)的注册分为临时注册和正式注册两部分:(a)临时注册—申办人申请营办的幼儿园符合有关楼宇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及其它基本规定;(b)正式注册—申办人申请营办的幼儿园符合全部必要的规定,包括有关健康生、学校管理、楼宇/消防安全、土地契约、城市规划等方面的规定。

  5.幼儿园申办人可向教育署注册组索取申请表格及注册指引。根据本年五月开始实行的修订程序,申办人应直接向屋宇署/房屋署及消防处递交楼宇安全证明书申请书、消防安全证明书申请书及校舍的图则,并向教育署注册组递交这些文件的副本、注册申请表、私立学校数据页及其它文件。屋宇署及消防处收到申请书后,会视察校舍所在的楼宇,然后

  一九九九/20__年度第三期

  订出有关楼宇安全及消防设施的规定。教育署注册组会询问地政总署/规划署对该项申请有没有异议,然后把地政总署/规划署的意见告诉申办人。教育署注册组亦会请生署就校舍在生方面须符合的规定,以及每间课室最多可容纳多少名学生提出意见。注册组会根据生署意见,向申办人发出容额证明书,并告诉申办人该校舍须符合哪些有关生方面的规定。

  6.教育署注册组收妥全部必要的申请表格、文件及资料后,如认为学校名称、校舍、校董、课程及收费均符合要求,便会于25个工作天内,向申办人申请营办的幼儿园发出临时注册证明书,该幼儿园便可开课。临时注册证明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在临时注册期间,申办人必须采取行动,使幼儿园符合全部必要的规定,幼儿园方可正式注册。

  幼儿园的视察

  7.教育署督学进行的视察工作分为三类:(a)全面视察—评估学校的教学及学习水平,找出学校的优点和不足之处,提出意见和协助学校作出改善,并推广良好的措施和创新的方法;(b)跟进视察—确保校方按照督学在全面视察后所提出的意见,以及配合在职幼儿园教师训练计划,采取适当的行动;(c)其它视察—包括调查投诉个案、意外事故或转介个案。

  8.幼儿园视察工作由辅导视学处属下幼儿园组及学校行政科属下分区办事处的督学进行。督学会巡视不同的班级及校舍,查察学校在展示证明书、收取学费、售卖校服/课本、招收学生、校舍状况、课室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幼儿园组的督

  一九九九/20__年度第三期

  学通常会突击视察幼儿园。分区办事处的督学亦会进行突击视察,藉以点算学生人数,或查看学校是否遵守《教育条例》。不过,如果是为了与校长商讨关于学校本身的重要事务,或征询校长对当前的教育事务等课题的意见而进行视察,有关的助理分区教育主任便会预早向校长发出通知,以确保在视察时,校长会在场。根据教育署提供的资料,助理分区教育主任通常一年视察每间幼儿园一次。然而,近日该署加强视察那些涉嫌未经注册的学校(包括补习学校),视察次数剧增,所以不能依照原定的时间表进行视察。

  管制幼儿园未经注册办学、超额收生、滥收费用及取录未到入学年龄学生的工作

  9.根据《教育条例》,「幼儿教育」的定义是通常于儿童年满三岁时开始的一年制教育课程,「幼儿园教育」则是指通常于儿童年满四岁时开始的两年制教育课程。该条例规定,无论何时,幼儿园的校监均须在注册证明书内所指明的每一所校舍中的显眼处展示该证明书(或临时注册证明书)或其副本。该条例亦规定,任何人如属非注册学校或非临时注册学校的拥有人、校董或教员,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

  10. 《教育规例》订定了详细的条文,载述关于学校的设计、建造、安全标准、卫生、洁净及其它营办事宜,以及有关费用和收费、每班人数的最高限额、每班实际人数等的详细规定。此外,根据该规例第101及102条,若违反该规例若干条文,可被判处罚款及监禁。

  一九九九/20__年度第三期

  11.教育署印制的《新学校注册指引》清楚指出,营办未注册的学校即属犯罪。教育署注册组在其举办的学校注册程序讲座上,也将这一点告诉有意开办学校的人。教育署亦在其发出的批准书、行政通告及通函中,提醒幼儿园的校监遵守《教育条例》的规定。

  12.关于检控未经注册的幼儿园方面,若有人向教育署投诉或举报,指某幼儿园涉嫌向注册组申请注册后,未经批准便开始营办,则有关分区办事处属下的助理分区教育主任便会视察该幼儿园的校舍,调查实情。若查明属实,助理分区教育主任会发出警告信给办学人,然后会向注册组提交视察报告。助理分区教育主任必须在发出警告信后一个月内,再到该校舍视察,以确定实况。倘若届时发现该未经注册的幼儿园继续营办,学校注册组便会将事件转交警方,由警方提出检控。

  13.一旦发现有幼儿园违反《教育条例》中的其它规定,例如超额收生等,助理分区教育主任便会向该幼儿园作出口头警告或发出书面警告。若违规情况严重,则或会约晤该幼儿园的校长或校董。在决定采取什么行动对付违反《教育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方面,并没有任何既定准则可作依据。教育署人员会视乎情况,运用其专业判断及专门知识处理个案。至于跟进行动方面,亦交由学校督学作出专业判断后决定。严重违反《教育条例》的个案,则会转交警方处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