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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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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衔条例

  为了加强人民队伍的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队伍的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军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等级、表明人民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的荣誉。

  第四条 人民实行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 警衔高的人民对警衔低的人民,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主管人民警衔工作。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人民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 人民警衔按照人民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衔,以人民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 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六条 人民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 人民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政治部主任批准。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 人民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人民调离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人民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务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人民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人民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第二十二条 人民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人民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离休、退休的人民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人民、人民的司法的警衔工作适用于本条例。

  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规定。

  司法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参照本条例规定。

  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人民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司法厅举行人民司晋督警衔授衔仪式

  从河北省司法厅获悉,日前,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司晋督警衔培训班结业暨授衔仪式在学院举行,省司法厅委员、政治部主任张子君出席会议并讲话。

  张子君在仪式上对参训学员从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创新成长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教育引导参训学员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始终坚定理想信念、坚守职责使命、严守纪律规矩,在深化司法行政改革发展中切实做到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履职。

  广大学员深受教育和鼓舞,纷纷表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讲政治、守规矩,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完成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以优异成绩向厅交出合格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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