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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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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合同

  甲方:上海星禾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参加平面广告的制作工作具体实施条件,达 成以下合同条款共同信守。

  一、影视静态广告的名称、使用权限。

  甲方制作的 。

  二、乙方的职务

  甲方聘请乙方饰广告的 角色。

  三、聘用期限及工作时间

  甲方聘用乙方参加该剧拍摄工作,聘用有效期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允许甲方合理延时十五日,超出十五日后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报酬标准

  甲方支付乙方酬金为RMB 元(¥:)税后,本影视广告拍摄制作完毕后按实际肖像使用时间另计算。

  片筹给付条件为:本片拍摄当日甲方按上款说明给付乙方片酬。

  片酬给付时间为:本片拍摄完毕48小时内以现金或银行转帐进行结算完毕。

  五、其它费用

  1.拍摄期间内,甲方承担乙方食宿费用。

  2.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自行食宿及旅行费用自理。

  3.经甲方同意,乙方离组处理与该剧无关事宜,一切费用自理。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更改该广告样本颜色,修改或删剪内容及更改拍摄外景场地等。

  2.甲方有权监督和管理乙方的工作安排。

  3.甲方享有专项署名权之外有关该剧著作权相邻的演出权、改编权、播放权、 展览权、影视制作权等。

  4.甲方为广告拍摄、宣传之目的,有权使用乙方的姓名、剧照、肖像、声音 及其它个人资料而无须付费(公益慈善除外)。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声明已全面知意摄制组《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乙方应 服从甲方及摄制组导演、制片人的领导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如因乙方原因影响拍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

  2.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没有完成本合同所约定 的劳务前,不得在同档期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劳务,如有此情况发生,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乙方可就其工作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甲方应予以积极考虑,但甲方对 是否采纳乙方意见和建议有单方决定权,乙方对甲方作出的决定应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4、在对该样本的评价和宣传上,乙方应与甲方的口径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批评

  或贬低该样片,不得擅自将摄制组的人员变动、演员更换、内部争议或矛盾等情况向

  外界透露。

  5、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应将乙方所在单位及乙方经纪人同意乙方接 受聘任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作为本合同之附件,若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未出具证明,甲方视乙方为无单位人员,无经纪人,乙方可自行决定接受聘任。若乙方因此而同自身单位及经纪人产生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若因此而耽误该剧的摄制工作,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甲方指定的媒体向甲方赔礼道歉。同时,甲方保留对乙方和乙方所在单位及乙方经纪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6、在聘任期内,乙方因自身原因染病或慢性病复发,造成摄制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治疗,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十日内无法康复继续拍摄工作,甲方有权单方终止聘任合同。乙方凭在甲方负责人员的陪同下,在甲方指定的两所医院就诊而获得的医疗诊断证明,按照医嘱同甲方协商采取短期休假(一至三日)、长期休假(四至十日)或根据甲方意愿解除聘任合同。在聘任期内,若乙方以生病为由,故意不完成摄制工作,又无在甲方指定的两所医院就诊而获得的医疗诊断证明,视为乙方违约,因此而造成甲方或摄制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并由乙方公开在甲方指定的媒体向甲方赔礼道歉。

  八、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未通知乙方就单方面停止、修改、变更本合同条款。

  2.乙方拒不服从甲方领导和工作安排,或者未经甲方同意为第三方提供劳

  务内容或者未通知甲方单方面擅自中止执行、修改、变更本合同条款,擅自退出剧组工作,应向甲方支付因此给剧组带的全部损失相等金额的违约金。

  九、合同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书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但有关变更双方必须以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方产生效力。

  2.遇不可抗力、行为导致本样片拍摄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甲方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乙方,以尽量减少双方损失。

  十、特别约定

  1、在该样片筹备期、拍摄期、后期直至该样片商业使用的全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对本广告内容或互相之间有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均对本合同内容承担严格保密责任,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2.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违约,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 方式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本合同签署地管辖的人民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演员合同

  甲方:(经纪人)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艺人)

  性别: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甲方为乙方的经纪人。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条款签订经济合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约内容如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聘请甲方为经纪人,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_____、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为此支付甲方经纪费用。

  二、合同期限

  为期_____年,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开始期以签约当天日期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并拥有乙方录制音乐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

  3、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4、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演艺活动。

  2、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参加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等活动中,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

  五、酬金、税费:

  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由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乙方收取税后酬劳的______%,剩余______%由甲方支配,该______%包括乙方演艺事业运作费用和甲方的经纪人代理费。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本合同。

  3、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七、违约责任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

  (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

  (2)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缴付守约方;

  (3)罚款,罚款金额按照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_____%计算,并继续履行合同;

  (4)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______万元整。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则进行合作,一旦出现纠纷,应尽可能地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至_______人民解决。

  九、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公证处保存一份。

  甲方:(签章)

  代表/代理人: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年___月___日

演员合同

  甲 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身 份 证:

  经甲乙双方友好磋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全权代理乙方的一切演艺事务,并为乙方商讨及争取与演艺事务有关的最理想条件。

  2.甲方指定乙方作为“”实施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和义务。

  3.甲方可指定其代表人负责乙方的宣传、演艺事务工作。

  4.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与演艺有关的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其演艺事务都由甲方统一安排、备案。

  5.为促进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舞蹈、形体及语言培训,乙方应全力配合。

  6.为有效的宣传乙方的艺术形象,扩大与提高乙方的知名度,促进乙方演艺事业的发展,甲方有权在包括商业广告、广告性文章、报道在内的一切宣传媒体及其他宣传品种使用乙方的姓名、肖像,并有权为乙方设计个人形象。

  7.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姓名(包括任何艺名、昵称)、肖像、个人照片、个人录像和个人资料用于乙方的各种宣传、演艺事务活动中,并不需要再支付报酬。

  8.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公开言行进行指引性辅助,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的隐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以“”的个人方式接受甲方为其安排的各类宣传和演艺事务,并获得从事该活动的收入。

  2.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随时保持与公司的联系。未经公司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出国或休假,不得随意改变形象,否则属乙方违约。

  3.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安排或参加任何形式的演艺事务,也不得委托第三方提供本合同所提及的所有演艺事务服务。

  4.乙方应服从和积极配合甲方以及其指定的代表人做出的演艺事务和宣传活动安排。

  5.乙方如由于个人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甲方为其安排的演艺事务时,应事先向甲方报告,在不影响其总体形象和重大活动情况下,甲方将适情安排。

  6.乙方应把详细地址、联络方式在甲方备案,并保证甲方可以随时联络到乙方本人,如乙方变更地址、联络方式,应提前通知甲方。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因病不能完成甲方为其安排的舞蹈演艺事务,事先应出具甲方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如因情况紧急乙方事先无法出具上述诊断证明,则事后应及时补交并说明情况。如乙方因为个人原因安排病假、休假、事假、出境、出国等事宜,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假,在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本合同自行按所拖欠的时间顺延。

  8.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规章,并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若乙方发生个人违法行为或牵涉有关法律纠纷,必须对自身的行为和后果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可以此为由终止与乙方的合同而无须征得乙方同意。此外,乙方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视同解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9.甲方主办的活动,如需乙方无偿参加,乙方不得拒绝

  10.任何情况下本合同的终止,在甲方未允许的情况下,乙方无权继续使用本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制作、提供的服装、造型、舞蹈、签名、照片等演艺资源。

  11.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维护甲方的名誉。

  三、工资的支付

  1.乙方在完成甲方安排规定的每月基本演出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其中首月为试用期,在试期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基本工资为 元。

  2.乙方的基本工资按公司规章制度定时在次月3日、13日、23日发放(即每10天发放一次)。

  四、 违约及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在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甲方会充分地尊重和考虑乙方的习惯和建议,但是在演艺事务活动中,乙方应绝对服从甲方的调配和管理,其本人和任何非甲方指定代表人均无权干涉甲方的专业工作。重要原则问题栓放将另做执行备案。一旦发生乙方意见成为甲方工作阻力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2.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如发生违约,应视情节轻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两万 元的违约金。除此之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实际损失。

  3.在下述情况下,甲方无须事先通知乙方,可以自行终止合同,乙方无需为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赔偿:

  a)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

  b)甲方认为乙方不适合继续从事本合同规定之演艺事务;

  c)甲方认为乙方演艺事务达不到预期效果。

  4.在下述情况下,甲方无须事先通知乙方,可以自行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产生的实际损失。

  a)乙方自行更换公司;

  b)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参加甲方为其安排的演艺事务,情节较为严重的;

  c)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何场合泄露甲方商业机密或商业信息,或者诋毁、贬损甲方名誉的;

  d)乙方实施任何刑事犯罪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活动而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处以刑罚的;

  e)乙方实施其它严重违约行为,给甲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f)乙方保证,至本合同签署时,未与任何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达成与本合同部分或全部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和口头协议(“在先协议”),否则,由于在先协议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完全实行履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5.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无须事先通知甲方,可以自行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发生的实际损失。

  a)甲方在本合同期内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

  b)甲方严重拖欠乙方本合同规定之利益;

  c) 甲方胁迫乙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活动;

  d) 甲方实施其它严重违约行为,给乙方利益在造成严重损害的。

  6.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条款,经甲乙双方协议统一,可以书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五、 合同效力

  1.甲方享有乙方演艺事务期限为:自年 年月

  2.本合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视为双方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签署的劳动合同。

  3.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议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想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提起诉讼。

  4.本合同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如公司有意续约,可以不低于本合同条件,优先与乙方续约,续约时间不低于一年。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代表于年签订生效。

  甲 方(章):

  地 址:代表人签字(章):

  乙 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演员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请单位):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如甲方为法人单位):

  签约代表人(如甲方为法人单位):

  合同联系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如甲方为自然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受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机构;

  2.甲方取得的资格和相关许可证包括: (根据序号选择)

  (1)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

  (2)取得计划摄制电影《 》(以下简称“电影”)

  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3)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4)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5)取得计划摄制电视剧《 》的(以下简称“电视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6)其他: 。

  (7)以上相关许可证详见附件1

  3.乙方具有一定特技表演能力及相关经验;

  4.甲方决定聘请乙方担任电影(电视剧)《 》(暂定名)的特技演员,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1乙方工作开始的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并向甲方履行报到手续。

  (2)甲方第一次向乙方发出工作任务指示之日。

  (3)其他: 。

  1.2乙方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确定:

  (1)电影(电视片)拍摄完成停机之日。

  (2)乙方在电影(电视片)中饰演的角色剧情拍摄完毕之日。

  (3)其他: 。

  1.3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具体拍摄工作详见附件2;

  (2)根据甲方要求参加甲方组织召开的与电影(电视片)摄制工作有关的工作会议;

  (3)参加筹备会、试装、试拍等拍摄筹备期内需要乙方参与的工作。

  1.4乙方的工作地点包括但不限于:

  (1) 。

  (2) 。

  (3)以及甲方要求或指定的其他地点。

  1.5乙方在本合同工作期间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每周超过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 次,超过前述约定的工作时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小时人民币 元(大写 元)的加班费。

  第二条 酬金、支付方式及其他费用、待遇

  2.1甲方向乙方支付酬金,具体为以下第 种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固定酬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甲方按照每天人民币 元向乙方支付酬金,预计参加 天工作,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2支付方式

  2.2.1固定酬金按照以下方式分 期支付:

  (1)甲方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之日即乙方按照本合同1.1款的约定开始工作之日,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则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应自乙方按照本合同1.1款的约定开始工作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甲方应自乙方完成本合同附件2约定的工作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

  (4)固定酬金包括平日和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用。

  2.3如非因乙方原因电影(电视片)拍摄延期或甲方要求增加拍摄的,则甲方应按照增加每天人民币 元(大写 元)向乙方支付报酬。

  2.4关于税费

  2.4.1前述酬金及分红均为 (①税前;②税后)。

  2.4.2若前款约定为税后,则甲方应代乙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并向乙方提供缴税。

  2.5其他费用和待遇

  2.5.1从乙方工作开始之日起至工作结束之日止(包括第2.3款约定的情况),甲方应负责安排乙方在工作地点的住宿、饮食和交通,费用由甲方承担。

  住宿标准:

  饮食标准:

  交通标准:

  2.5.2甲方应承担乙方往返国内各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若乙方因本合同约定工作之外的原因往返工作地点的交通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2.5.3若甲方要求乙方到国外的拍摄场地工作,甲方应负责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2.5.4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合同生效期间的商业保险,具体包括:

  (1)意外伤害保险;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3)其他: 。

  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工作期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意外伤害,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后仍不足以补偿乙方的实际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如因乙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乙方人身意外伤害的,相关责任和损失、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5.5甲方应承担的乙方相关费用标准详见附件3。

  2.5.6甲方未按照本款规定的标准向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按照该款规定的标准自行安排并先行垫付,甲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票据予以报销。

  第三条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3.1甲方依法享有电影(电视片)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片)的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改编权、汇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以及剧中人物造型、剧照、台词及相关文字材料的相应权利。

  3.2乙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依法享有在电影(电视片)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权。

  3.3为宣传、推广电影(电视片)的需要,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发行者使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并及于相关衍生产品或服务。

  3.4甲方摄制完成的电影(电视片)获得与乙方有关的相关单项奖的,乙方有权单独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及奖金。

  第四条 保证与承诺

  4.1双方保证:如果一方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陈述存在任何虚假或不真实如果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保证,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一方应向受损失方承担违约责任,无过错方享有要求解约、索赔以及要求承担定金、违约金等责任的权利。

  4.2甲方保证和承诺

  4.2.1甲方保证:甲方系经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电影(电视剧)制片单位。

  4.2.2甲方保证:已(将)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证)》,并在有效期内。

  4.2.3甲方保证:于 年 月 日前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或者《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证)》(如已取得甲证,则无需另行申请乙证。)

  4.2.4甲方承诺: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4.3乙方保证和承诺

  4.3.1乙方保证:有权自行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

  4.3.2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乙方应专职为甲方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受聘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4.3.3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制定并公告的一切规章制度(见附件4)。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甲方要求变更乙方拍摄剧情及特技难度的,如特技难度或危险程度有明显增加的,甲方应相应提高乙方的酬金,具体数额由甲方双方根据特技难度及业内标准和行业惯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若特技难度减小,本合同第2.1款规定的酬金不变。

  5.2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是否适合出演该角色,并作出终止合同或更换角色的决定,但应向乙方支付已实际出演的工作天数的相应酬金,还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补偿金;双方约定以固定薪酬的则乙方按比例扣除实际出演的天数及违约金数额后,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甲方。

  5.3甲方应提供乙方在电影(电视剧)中的服装、道具、化装造型等,如在拍摄过程中造成道具及服装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4为保证乙方特技演出达到约定的要求以及有效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甲方应提供特技拍摄需要所必须的专业保护设备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5.5为宣传、推广电影(电视片)的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电影(电视片)的开机仪式、首映式以及其他宣传活动,无须就此向乙方支付酬金;如果该类活动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期限之后,乙方仍应积极参与和配合。

  5.6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宣传活动最多不超过 次;超过的乙方有权选择是否参加,乙方参加的需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 元/次(税前)

  5.7甲方要求乙方参加宣传活动,应承担乙方的住宿、饮食及往返交通费用。费用标准及承担方式同2.5款的规定。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6.1乙方在接到剧本后,即应为拍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6.2乙方在工作期间内应接受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勤勉、经济、高效地进行电影(电视片)的摄制工作。

  6.3乙方应当保持和甲方的沟通、联系,但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

  6.4乙方在拍摄期间,如遇到个人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开,所需费用均有乙方自理。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岗或逾期返组而影响剧组的拍摄工作,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5乙方应按照剧本进行拍摄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人物、情节等进行实质性更改。

  6.6乙方可以为本剧争取各种形式(实物或场地提供、资金等)的赞助,该赞助应报经甲方同意并统一管理使用。

  6.6.1争取赞助所需签订的相关合同应由甲方签署或甲乙双方共同签署。

  6.6.2赞助资金或赞助实物等均用于本合同电影(电视片)的拍摄,并以该资金或实物价值(双方协商估价、评估或拍卖价格)有剧组财务人员入账核算。

  6.6.3对于乙方争取的赞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赞助资金或相应价值税前(税后)的 %作为奖励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摄制计划如期完成电影(电视片)的拍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酬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酬金的百分之 作为违约金;

  (3)如果乙方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4)乙方依据第9.4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酬金;

  (5)其他: 。

  7.2乙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如下情形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摄制计划如期完成电影(电视片)的拍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在本合同约定工作期间,乙方为其他第三方工作应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如果甲方不存在违约或过错情形,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4)甲方根据第9.3款第(1)、(2)、(5)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5)甲方根据第9.3款第(3)、(4)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尚未发生的酬金。

  第 合同的变更

  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其它变更,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的形式做出。经修改、补充及变更的条款及内容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9.1本合同一经签订,除法定和约定事由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

  9.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载明的保证和承诺、恶意或故意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致使合同履行困难且无法通过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解决的,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怠于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9.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 天;

  (2)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第四条所作的保证和承诺,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3)乙方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4)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制度)达 次以上,严重影响摄制计划的完成;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及剧组利益造成 元以上重大损失的;

  (6)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非因乙方原因,甲方延迟开机超过 日的;

  (2)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 ;

  (3)甲方延期支付乙方酬金累计或连续超过 天;

  (4)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第四条所作的保证和承诺,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

  (5)甲方被依法吊销下列证照之一导致拍摄无法继续进行的:

  ①《摄制电影许可证》

  ②《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③《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④《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6)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甲方违反本合同第5.3款的约定。

  9.5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的解约通知,本合同自解约通知送达另一方当日解除(注:如在摄制期间一方提出解约并当日生效可能严重影响拍摄工作,本条也可以增加约定:但在解除生效之日起 日内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工作和义务)。

  9.6非因双方过错,出现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致使拍摄延期,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的顺延,甲乙各方因此均无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前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天气原因;

  (2)导演、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

  (3)第三方原因

  前述规定的情况致使拍摄迟延或中断超过 日,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第9.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保密

  10.1双方互相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因为签订本合同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合同条款相关、与谈判有关的、与剧情以及摄制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或事件有关的等与电影(电视剧)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合同第10.3款的规定外,将不得在电影(电视剧)公映前利用或披露或泄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10.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全部资料、文件,并于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或解除本合同后返还甲方。保密信息一旦泄露,泄露方应及时通知。

  10.3若其中一方因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规定而需要披露任何保密资料,该一方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尽快把这种要求或规定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可寻求适当补救方法防止披露或豁免该一方遵守本协议的条款。若未能取得适当的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豁免,而必须披露保密资料,该一方可以将保密资料中必须披露的部分予以披露。

  10.4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能克服的,且无法避免的,并阻碍该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地震、天灾、叛乱、、内乱、战争、任何、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行为等其他事由或因素。

  11.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受影响的一方因此无法履行任何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则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因此受阻履行的义务应予中止,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且受阻履行义务的一方免除相应违约责任。

  11.3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1.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还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超过日并且各方未能就公正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第9.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2.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后第三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12.3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或联系人如果发生变化,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三日之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3.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3.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二选一)解决:

  ①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

  ②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15.1.本合同文本由 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15.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和签署

  16.1.本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6.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4.本合同之任何修改除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否则均属无效。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17.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2.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附件如下:

  附件1:甲方相关证件;

  附件2:乙方拍摄特技剧情及镜头脚本

  附件3:费用标准;

  附件4:剧组规章制度;

  附件5:乙方身份证件复印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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