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
买受方:(以下称甲方)
出卖方:(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买卖物权的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标的物的具体内容
经双方协商,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地毯﹑地毯辅料及铺装服务。具体如下:
一﹑地毯的花色品种﹑型号﹑规格﹑数量为需方指定认可,明细
本合同标的物由乙方负责运输,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地毯性能必须符合双方所约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包装物的供应由乙方提供,由甲方回收,包装标准为:按照行业标准和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标准;
第2条 价格
以上地毯标的额总计(大写)¥肆拾壹万肆仟零柒拾肆元整人民币。以上地毯单价为双方约定的最终价格,如遇市场风险价格波动,本价格不随之作变动或调整。
第3条 支付
甲方必须按下列期限付给乙方款项:
①合同签定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伍万元整作为定金,乙方开始生产备货;
②乙方货到甲方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再支付货款161337元,乙方开始铺装施工;
③工程铺装完毕,甲方验收铺装质量合格后,将161337支付给乙方。
④剩余合同总价的10%,即41400作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问题,双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甲方返还乙方。质保期内,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况扣除质保金。
3、3 付款方式为:
第4条 交货、铺装与验收
4、1交货时间:交货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乙方负责送货。
4、2交货的地点为:山西工商职业学院国际交流中心
乙方应在交付货物前完成地毯的检测工作,并负责货物交付后的铺装到指定位置等工作。甲方负责协助,并积极配合。
4、3验收期限为:货物交付铺装完毕后三天。
验收标准:按供方提供样品验收。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办法:以甲方验收乙方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具体数量多退少补。
货物验收合格的,甲方须在地毯验收单证上签字认可;
货物经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单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乙方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经校正后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对甲方在验收期限内对货物质量提出的书面异议乙方必须在收到书面异
议当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承认,同时,甲方有权行使抗辩权,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4铺装工期:地毯铺装工期为10天。从地面清理完毕具备铺装条件开始计算工期,因需方内装修未完工退场及其它原因不能铺装施工,工期顺延计算。
第5条 合同的更改和解除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双方公司签字并盖章认可。
第6条 保修
6、1乙方保证不会因地毯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地毯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6、2售后服务:由乙方提供的地毯及铺装服务,终生免费维修(人为因素除外)。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乙方负责在收到甲方通知壹日内进行修理和零部件的调换,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履行上述保修义务,则应承担甲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6、3服务方式:如出现问题,甲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E-MAIL等通讯手段通知乙方,讲清问题现象,乙方应立即答复,通过电话、传真、E-MAIL等通讯手段解决问题;若仍不能解决问题,乙方承诺该维修人员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解决问题。
第7条 违约责任
7、1乙方逾期交货的(不可抗拒原因除外),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每迟延交货一日按货物总价款的2%进行计算,按迟延日累计。
乙方逾期10天未交货,或者拒绝交货,视为乙方根本违约,除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
7、2 乙方交付的货物经甲方验收后,对其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免费调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逾期调换的,按照上条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标准进行计算。
7、3乙方交付的货物经甲方验收后,其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达到合同货物总数量的20%以上(包括20%)时,视为乙方根本违约,除赔偿甲方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
7、4 乙方没有按约定履行保修条款的,买受方有权扣除质量保证款。
第 其它约定
因履行本合同项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起诉。
货物在交付甲方验收期结束之前,货物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货物在交付甲方验收之前,因运输、保管货物等的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与本合同相冲突的内容均作废。
其它约定事项: ①乙方出具产品质检报告,防火报告及环保证明;②乙方提供工厂;
合同号:( )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及《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经友好协商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购买乙方软件,具体内容和价格如下:
单位: 人民币
名 称
用户数
单价(元)
数量(套)
总额(元)
_____电脑监控系统软件
合计(大写):人民币 :
二、乙方保证所售软件(内容和载体)为质量合格品,如确系产品本身质量发生问题,乙方将免费更换。
三、甲方已经在购买前试用过本软件,并对功能满意,对使用方法已大致了解。
四、甲方因使用该软件而产生的任何异议以及相关的隐私问题,与乙方无关。
五、甲方可以参考说明或者试用版提示自行安装部署本软件,如甲方需要乙方也提供上门安装调试服务,并做相应的应用培训。
六、乙方保证拥有软件的全部版权,并承担相关的商业和民事责任,甲方拥有软件终身使用权。
七、乙方为甲方_______年(终身)免费升级和维护服务。乙方保证长期为甲方提供远程技术咨询和服务。
八、甲方未经乙方许可不得拷贝和复制该软件。甲方所购产品仅限甲方本身使用,不得转售或者转让。甲方不得传播本软件产品,不得对软件做任何修改或者逆向编译工程。
九、有关合同条款及内容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提起诉讼。
十、在合同签定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将_____%款项汇至乙方指定之银行帐户。乙方在收到款项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到乙方指定计算机安装调试产品,并进行相应培训后,为甲方开据相关票据,乙方承付剩余_____%货款。
十一、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刻生效。双方约定,传真件与原件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遵守以下协议
一、佳乐福钢木门型号为JLF-221,颜色巧克力,共计25道门。单价为780元/道,合计:_________元整(¥______)
二、整体包墙卫生门,300墙以内为950元/道,共计___________元正(¥_____),超强厚,1000元/道,两道合计________(¥____)。
三、总合计_________元整(¥______)
四、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预付定金_____元(¥_____),安装完毕付贰万元(¥____),余款壹万贰仟陆佰伍拾元(¥______)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如果乙方借故不付甲方有权拆回所有门不退款。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数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格:指标项目 试验方法
①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 1884-80
②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
③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
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
第2季度 吨
第3季度 吨
第4季度 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
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执行由 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 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买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沟 地 址:
电报挂号:sinochem beijing 电报挂号:
电 传:22243 chemi cn 电 传:
第二部分
一、总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交货条件:
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④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⑤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⑥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装船通知:
①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对方根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④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⑤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⑥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装货定额:
①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②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③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一)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二)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
(三)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④以拆卸输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⑤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①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
五、滞期费:
①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 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afra运费率计算。
②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③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④ 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商品检验:
①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② 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 syb20xx-59 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
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
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投保油污责任险:
①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 & i 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
②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
③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八、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九、罚款:如买方除本部分第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部分第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
十、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
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盖章):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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