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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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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关于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报告

市法制办:

根据市的统一要求,结合本机关的职责分工,对照本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归纳,逐一核查确认,并列举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每项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条款。

目前,本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个,其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本机关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14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43项,其中行政处罚25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确认3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13项。

特此报告。

附:1、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2、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及执法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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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百织 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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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制定机关 全国 全国 实施日期 2004年5月1日 2004年11月1日 2004年5月1日 2009年11月1日 2007年11月1日 2004年7月1日 2004年10月1日 2004年10月1日 2004年10月1日 2003年9月1日 200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拖拉机登记规定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省 省 农业部42号令 农业部43号令 农业部38号令 农业部29号令 农业部令 农业部 国家工2006年7月1日 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省令 令 1998年4月30日 13 14

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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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内容

1、行政确认

序号 1 2 3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执法内容 拖拉机驾驶证定期申验 拖拉机定期进行安全技 术检验 在道路以外的区域发生 的农机事故 备注

2、行政强制

序号 1 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备注 2 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对未参加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实施监督检查。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农业机械更新报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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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处罚

序号 1 2 3 4 5 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备注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 理办法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 机驾驶培训业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未按统一教学计划和规定教材、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法 聘用未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 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 无驾驶证驾驶农业机械或驾驶无牌、无证农业机械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农业 机械牌证、驾驶证 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违章载人 条例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农业机械 未按本条例规定参加驾驶培训 例 或不合格仍驾驶农业机械 未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 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 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 火罩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尚不构 条例 成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 5

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17 18 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 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 技术条件符合要求 超越范围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修项目 违反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强制条例 性要求维修农业机械、承揽已报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超越核定的维修等级修理范围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承揽维修项目 利用维修配件或报废机具的部条例 件改装、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使用不合格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19 20 21 22 23 24 25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 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未按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 理办法 高、违反规定 6

4、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

序号 1 2 3 执法依据 执法内容 备注 4 5 6 7 8 9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信息 例 体系 负责农机行政执法的组织、管 理和监督 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对农机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 项目、内容等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统计登记 农机跨区作业、协调、监督管 理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收获 作业证》发放 办法 跨区作业中介组织备案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调查处理作业质量纠纷 对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作业,维护作业秩序,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旧农业机械交易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和管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宿业机械燃油补贴,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 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 10 11 12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受理农机质量投诉 化促进法 农机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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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及执法责任

第一部分 分解执法职权 执法责任确定 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和农用航空工作的方针、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农机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研究拟定全市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农用航空业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农机、农艺结合措施,拟定农机作业规范、技术标准和大中型农业机械的报废、更新标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农机、牧机、植保机、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用机械的产品结构调整,促进各类农业机械的应用和普及,提高全市农业机械化水平。

(四)负责农机行业的科学研究,组织农机重大科技攻关,指导农机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审核、申报和科技开发及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农机行业教育培训、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五)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生产、农机工程开发和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机服务市场;组织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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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农用航空器、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使用管理和产品质量检验、试验鉴定、认证管理及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参与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管理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各项资金;负责农业用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机行业统计;负责农业机械化宣传;指导管理农机维修网点、农机信息及网络建设工作。

(八)负责农机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市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种类和性质,明确局领导岗位职责如下:

(一)岗位职责

负责本局全面工作,是本局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人,对本局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二)副岗位职责一

1、协助做好本局的全面工作,并具体抓落实。 2、分管管理科工作,协调市局与区县局的农机管理工作。 3、分管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4、主持研究确定分管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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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管农机科研工作。

6、完成上级及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岗位职责二

1、协助做好本局的全面工作,并具体抓落实。 2、分管产业发展计财科工作,做好全市农机购机补贴计划及组织实施工作。

3、分管农机修配管理工作。

4、分管农机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 5、分管新技术、新机具试验、示范、推广工作。 6、完成上级及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的规定,我局负责行使25项行政处罚权、3项行政确认权、2项行政强制权、1项行政备案、12项其他行政行为。局办公室、监督管理科、产业发展计财科、农机安全监理站、农机修配管理站分别为上述权力行使的责任部门。

【办公室】

市局办公室是市农机局的执法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宣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制订工作,对地方性规章草案提出意见;负责农机行政执法的组织、管理和督查等工作。具体包括:其他行政行为4项:

(一)行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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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管理权(3项)

(1)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信息体系。

依据:《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 (2)负责农机行政执法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依据:《淄博市农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条。 (3)对农机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项目、内容等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统计登记。

依据:《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第四条。

(二)岗位职责 1、主任

负责办公室全面工作,是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第一人,对上述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负全面责任。

2、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1)协助主任做好农机执法管理、监督、监察。 (2)具体承担农机管理投诉处理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化信息工作。

(4)参与有关农机管理法规、的修改、制定。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督管理科】

组织指导各类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安全监理及农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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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鉴定、质量检验、认证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农机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农机作业规范和大中型农业机械的报废、更新标准,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生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机维修行业的管理,负责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具体包括:行政处罚权5项,其他行政行为7项: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处罚权(5项)

(1)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

(2)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9号)。 (3)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 (4)未按统一教学计划和规定教材、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5)聘用未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

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1号)。 2、行政管理权(3项)

(1)农机跨区作业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收获作业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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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调查处理作业质量纠纷。

依据:《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 3、行政备案(1项)

(1) 跨区作业中介组织备案。

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4、其他行政行为(3项)。

(1)对基本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七条。

(2)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作业,维护作业秩序,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3)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旧农业机械交易的监督管理。

依据:《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二)岗位职责 1、科长

(1)主持本科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管理科的工作计划。 (2)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生产、工程开发和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机服务市场,组织农机社会化服务,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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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全市农机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农机用油等物资的预测、计划管理及农业救灾用油的分配工作。

(5)负责全市农机节能工作。

(6)完成局及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副科长

(1)协助科长制定本科工作计划,起草有关文件,完成所分管工作。

(2)协助科长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生产、工程开发和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机服务市场,组织农机社会化服务。

(3)负责搞好农机作业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个体农机协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5)负责基层农机组织建设。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科员

(1)协助科长负责农用航空、设施农业工程的管理工作。 (2)负责农用油料物资的预测、计划管理及农业救灾用油的分配管理工作。

(3)负责各种农机具的管理工作。 (4)负责农机的节能降耗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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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计财科】

组织大型农机化项目的认证、申报和管理,编制各项专用资金的投放计划,并监督实施,编制农机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年度工作考核。具体包括:其他行政行为1项。

(一)行政执法权 1、行政管理权(1项)

(1)组织实施和管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农业机械燃油补贴,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二)岗位职责 1、科长

(1)全面负责产业发展计财科工作,是本科室行政执法责任第一责任人。

(2)组织协调本局有关部门草拟全市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和农用航空业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负责制定全局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财务、计划、统计管理。

(4)指导区(县)农机计财部门的有关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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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副科长

(1)协助科长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农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局及系统财务管理制度。

(2)协助科长抓系统资金项目的立项上报管理工作。 (3)协助科长指导、监督系统计财管理工作。 (4)负责农机化统计工作。 (5)完成科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3、科员

(1)制定补贴目录、审核、登记购机补贴。

(2)具体承担农机购置补贴和燃油补贴资金实施和管理。 (3)及时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4)完成科长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 【安全监理站】

主要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行政许可权2项、行政处罚权11项、行政确认权3项、行政强制权2项:

(一)行政执法权(16项) 1、行政处罚权(11项)。 (1)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

(2)无驾驶证驾驶农业机械或驾驶无牌、无证农业机械。 (3)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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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 (5)违章载人

依据:《山东省农机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6)驾驶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7)未按本条例规定参加驾驶员培训或不合格仍驾驶农业机械。

(8)未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 (9)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

(10)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 依据:《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1)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尚不构成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

依据:《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省第67号令)、《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

2、行政确认(3项)

(1)拖拉机驾驶证的定期审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2)拖拉机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 (3)在道路以外的区域发生的农机事故“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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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 3、行政强制(2项)。

(1)应依法对机动车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号令)。

(2)建立农业机械更新报废。

依据:《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岗位职责 1、站长

(1)负责本站全面工作,系本站农机监理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2)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上级指示,维护全市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农机安全生产。

(3)组织制订实施本站农机监理工作中、长期规划,讨论决定农机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人员对行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纠正各类违章,防止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

(5)组织全市农机监理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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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农机操作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对农机监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6)组织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演练,指导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处理。

2、副站长及其工作人员

(1)负责农机监理行政执法的日常业务。

(2)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规章,熟练掌握有关条款,做到依法行政、正确执法。

(3)带领监理人员深入基层及农机作业区域进行农机安全监理检查,纠正违章,防止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保证农机安全生产。

(4)指导各级农机监理人员正确履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农机驾驶证年度检验等执法职能,帮助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开展各种类型的农机执法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广泛持久地开展好“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努力营造广大驾驶员自觉、监理人员尽职、各级领导支持、社会普遍关注的良好执法氛围。

(7)参与和指导农机重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修配管理站】

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的审定、年审及配件质检、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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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工培训、考核、调查处理农机产品质量纠纷等工作。具体包括:行政许可权1项、行政处罚权9项、其他行政行为1项。

(一)行政执法权(11项) 1、行政处罚权(9项)

(1)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2)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

(3)超越范围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4)违反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维修农业机械、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5)超越核定的维修等级修理范围承揽维修项目。 (6)利用维修配件或报废机具的部件改装、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7)使用不合格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依据:《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57号)。

(8)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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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总局令57号)。

(9)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 依据:《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

2、其他行政行为(2项)

(1)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

依据:《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第七条。

(2)受理农机质量投诉

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农机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六条;《淄博市农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五条。

(二)岗位职责 1、站长

(1)主持本站全面工作。为本站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 (2)负责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负责“三夏”、“三秋”为农服务工作。 2、副站长及其工作人员 (1)协助站长抓好业务工作。

(2)分管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3)分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4)完成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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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确定执法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做出行政执法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二、承办人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负直接责任。

三、对承办人的错误承办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承办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审核人承担间接责任,批准人承担领导责任。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五、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六、未经承办人审查、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七、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决策人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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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程序干预行政执法的实施,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干预者负直接责任。

九、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未经审查备案导致行政行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或单位领导负直接责任;经备案审查后实施导致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的,审查部门负直接责任。

十、具体责任追究按照《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淄博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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