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的历史发展可追溯至最早的政治社会形式,当时法律的形态没有今天这样的规范,而是通过联邦、封建等形式进行规范管理。从最初时起,法律就是一种控制行为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公元前1700年,埃及法老康塞斯特统治时期,“康斯坦特河谷法典”的问世,首创了法律的书写,为人类之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公元前12世纪左右,古巴比伦帝国的创立,产生了“巴比伦法典”,成为司法、经济理论的瑰宝,一直影响着后代的司法实践。
春秋战国时期,文学、行政、军事等思想先后发展前进,也为司法实践,尤其是封建审判法律提供了条件。孔子、老子、庄子等思想家,使术语、概念、规范发生变化,提出了更加严谨细致的审理和审判原则,并普遍提倡遵守宣传,共同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形成了“以礼以乐”的封建审判制度。
秦朝统一中国,法律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一时期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秦律”,秦律以法官出示处理案件为原则,以明确的证据为依据,从源头上斩断了各地司法实践上的不稳定因素,具有较强的统一性,但依旧偏向统治,依赖统治者的无形意志,以其“以刑克民”的基本原则,在法律发展史上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汉初的韩非子学派,和“法家”的产生,为后世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思想导引。“韩非子学派”创立“以义治天下”的思想,为今后的社会有序发展,提供了根本指导思想。而“法家”(韦伯、子思等)以“五文”为基本原则,严格要求法治,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突出了、行与义的关系。这些思想,都是古代法律形态,向今日司法实践的阶梯式发展。
随着历史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的演化和发展,不仅是政治社会间的交流,也更多的是国家形式的变化。如魏晋时期,魏晋司法实践的发展;唐宋时期金史的创制;辽金之际,“丹陵地区裁判司法实践”的出现,明清时期以山东宋教授的代表,系统地研究了清朝的法律史,为法律整套规范提供了依据,以及晚清中国“上海机关裁判案铁”广泛流行,晚近时期教育大众遵守法律等,以及当今法治发展的方向……法律的历史发展,已经走过了很长的一段路,正在不断进步,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