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理延期的函
南宁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根据我司与贵司签订的“锅炉房土建、管道工程土建及配套蒸汽管道安装”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该项目监理合同工期为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元月15日。现因施工单位未能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致使监理工期延误。根据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第3点“如因第三方延误而使监理单位发生附加工作,应支付酬金,另行商定”为了使工程按质顺利完成,延期产生的监理费用,我司愿意按监理期内,月平均费用的70%收取,即为15000×70%=10500元。是否可行?请贵司答复为盼。
广西桂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