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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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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广州签署: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将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在此合作中,甲方将向乙方提供某些保密信息。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保密协议,以兹信守:

1. 保密信息

双方确认,为便于乙方工作,甲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含电子形式)提供或披露给乙方的所有的甲方信息或投资项目信息均为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及其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决策、合作意向、合作合同、合作协议、谈判方案、会议会谈内容、商业计划、行动计划、技术数据、技术方案、雇员清单、管理制度、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商业手册、市场创意和甲方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参股企业所有的法律、管理、技术、财务、商业或其他任何方面的信息(“保密信息”)。

2. 禁止披露和使用原则

2.1 本协议保密期限内,乙方应对甲方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守秘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2 本协议保密期限内,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乙方除了向其有必要获知该等保密信息且同意对保密信息保守秘密的雇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3 乙方承诺,保密信息的使用仅为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之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3. 责任的排除

双方同意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信息:

3.1 乙方在甲方披露之前已拥有,并在披露前经乙方文件或记录表明其没有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或者

3.2 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在甲方将其交予乙方时已在公众领域;或者

3.3 非乙方之作为或不作为,而在披露之前或之后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或者

3.4 甲方书面同意对外发布的信息;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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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要求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在此类情况下,乙方应在披露或使用前书面告知甲方,使甲方有机会对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披露进行抗辩、或者保护。乙方应只披露依法需要披露的部分保密信息,且乙方应运用合理的努力,从前述机构处取得可靠的保证或承诺:该等机构会以对待秘密信息的方式对待需要披露的秘密信息。

4. 若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参与的与 之拟定交易(下称“拟定交易”)未能实际履行或提前终止,且甲方依据其在拟定交易中的保密协议需要向保密协议对方归还或者销毁拟定交易所涉及的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应甲方的书面请求,乙方应将其掌握的保密信息载体于甲方提出书面请求后30天之内归还甲方或全部销毁,且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该义务已被遵守的书面证明,但法律、法规、命令明文要求披露的按本协议第3.5条处理;在其他情形下,乙方仍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命令或乙方内部守则保留保密信息及其载体,乙方因而保留的保密信息和保密信息载体将继续受本协议条款约束。

5. 非许可

双方确认,甲方对乙方提供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均不应推定或视为甲方已赋予乙方对第三方提供或披露的权利,或默示许可乙方对第三方的披露。

6. 违约

任何因乙方原因而导致保密信息的泄露或任何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所有可能涉及的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法律责任。

7. 保密期限

7.1 双方一致同意,在双方就有关服务事项签署合作协议同时,将就双方服务的保密义务另行约定,并在合作协议中订立保密条款或签署相关保密协议以代替本协议。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期限为下述期间中的较早者:(1)自甲方将保密信息提供或披露给乙方时起,至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已进入公众领域(不是乙方违约的结果);(2)有关在双方另行约定保密义务后12个月。

8. 争议解决

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在深圳进行仲裁。

9. 其他

9.1 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署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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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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