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台风规定
1 客观的
规范船舶防台抗台,确保船舶安全。
2 适用范围
公司船舶。
3 责任
3.1 船舶成立“防台领导小组”,由船长、部门长组成,船长任组长。“防台领导小组”负责对船员进行防台教育,提高船员防台风知识和技术操作水平,落实防台具体措施,做到常备不懈。
3.2 当船舶受到台风(包括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下同)威胁时,船舶“防台领导小组”应经常研究和注意风情变化,加强与公司 “防台指挥小组”及当地防台指挥部门的联系,执行公司防务司令部的命令,做好防、抗台工作。
4 防台风准备
4.1 船舶在台风盛行季节来临前一个月,船长或其指定人员应根据公司发布的防台风
措施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做好记录。在可能对本船有影响的台风来袭前必须再自查一次。船舶大型维修保养项目应安排在台风盛行季节前完成。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需要公司协助解决的问题,应通过邮寄、E-MAIL等形式向机务报告。
4.2 航行中,每天至少复印两次有关航区气象台发布的天气预报,遇有台风进袭时,航行我国沿海船舶除抄收我国发布的“台风警报”外,还应按照船长指示,收录沿海各海岸电台发布的“台风警报”。
4.3 停泊中,每天至少复印一次有关航区气象台发布的天气预报。每日0800、1200、1600、2000应观测记录气象实况,并记录在《航海日志》上。
4.4 台风季节,可根据港口环境或码头的要求,实现船舶在港口的最小系泊缆数量。
4.5 有气象传真接收机的船舶,每天按时收集国内外各类气象传真资料,结合航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及时掌握台风动态,并注意气压的变化和预兆。航行南中国海船舶特别要警惕在南海(包括北部湾)产生的台风由于预报不及时有突然袭来的可能。
4.6 开航前,应根据航行区域的情况准备足够的额外食物、淡水和燃料。
4.7 合理装载和压载,防止受到强风和巨浪的影响,稳性恶化或力矩、剪力过大而危及船舶安全。
4.8 停航(包括临时暂停和储存)和航修船舶,听从“公司防台指挥小组”指挥,做好防台工作;进厂修理船舶(包括抢修、小修、检修、恢复性修理和事故修理),仍应按
本规则的要求,主动配合船厂,做好防台工作。
5 “台风威胁”的措施
船舶在未来24小时—48小时内,将受到台风影响,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应被认为“在台风威胁”。
5.1 当获悉有“台风威胁”即当地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时,港口船舶的高级船员应立即返回船舶,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5.2 及时记录台风中心的位置和移动方向“台风位置标示图”或“海图”上;每二小时准点观测气象,记入《航海日志》;结合现场气象变化,不断进行分析研究,做好防御准备。
5.3 “台风威胁”的航行船舶,应根据威胁情况、避风港距离及航行条件等进行周密规划,争取在“台风受到严重威胁”前驶入避风港。尽快避免在海上航行或驶入台风的可航半圆,以防陷入台风中心,同时还应警惕以下情况:
5.3.1 台风移动方向转变或移动速度加快,风力逐渐增强,顶风航行,船速减低,船舶可能提前落入台风的严重威胁范围。
5.3.2 大雨袭来视线不清,很难找到陆地目标或助航设备。
5.3.3 台风接近后,潮流规律可能紊乱,海上发生长浪,船底需要比平时有更大的水
裕度。
5.3.4 无充分把握时,不要试图穿越台风路径。
5.4 “公司防台指挥小组”的命令与实际情况不符,危及船舶安全时,船长作全面分析研究后,可立即采取紧急规避措施,并向调度室报告情况“公司防台指挥小组”。
5.5 在港船舶不准洗炉或检修主机、副机、锚机和舵机等重要机械设备,进行上述工作的船舶应尽快“台风受到严重威胁”前装妥,以备使用。
5.6 台风袭击期间,停泊在港口的船舶,应启用VHF无线电话,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
5.7 港内避风船舶应加强与港口联系,服从港口当局统一安排。在国外港口,应遵守当地港口当局的相关规定。
6 “台风受到严重威胁”的措施
船舶在未来12小时─24它将在数小时内受到台风的影响,风力可达6级以上,应认为在“台风受到严重威胁”。
6.1 在港所有船员获悉船舶在“台风受到严重威胁”时(即当地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时)应立即回船。值班驾驶员应尽量通知所有船员返回船上抗击台风。
6.2 港口船舶的船长应立即联系港务局,结合本船具体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6.2.1 关闭露天甲板上的所有舱口。
6.2.2 拔下露天甲板的通风筒,盖上木盖,套上帆布罩,加固机(炉)舱、厨房里的高烟囱等,吊杆应放妥固定。
6.2.3 甲板上的出入口、除紧急需要外,通道和水密门,应紧密关闭,旋紧舷窗及风暴盖,旋妥油、水舱的测量孔盖。
6.2.4 燃油和淡水应合并到尽可能多的油箱中、柜,以减少自由液面,空船或轻载船灌妥压舱水,保持良好稳性和减少受风面积;
6.2.5 甲板上易移、易损物件,包括救生艇、救生筏、舷梯等须固定绑牢;危险物品妥为安置;物料间的油漆物料、灯具及厨房用具、餐具等应妥为放置;在甲板和通道上安装扶手绳,以保护行人安全。
6.2.6 检查驾驶台与船首及机舱、舵机间之间的通信联络设备(包括电话、话管、对讲器和车钟等)保证畅通,无线电台的应急电池应充满电。
6.2.7 备妥主机,加强值班,每小时准时观察、记录气象,进行分析研究,并按时收听“电报”和“台风警报”。
6.2.8 已靠码头船舶,应增加系缆和碰垫,增加的系泊缆数量不少于港务局或码头规
定的最小系泊缆数量20%-30%,必要时加保险缆。系缆摩擦处垫好衬垫并使各缆受力均衡,碰垫要随潮水涨落调整位置。
6.3 抛锚船舶
6.3.1 应考虑在底质好,水深富裕,能遮蔽风浪,与危险障碍物和附近船舶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出链需有足够长度。
6.3.2 抛锚时,应注意两锚夹角不宜太大,两条锚链之间的长度差不应超过两段。船舶处于台风右半圆时,锚链应该左长右短;处于左半圆时应右长左短(南半球相反);并随时注意和防止锚链绞缠。
6.3.3 必要时可抛“一点锚”(即同时抛下左、右锚,并同步松左、右链,利用两个锚孔之间的距离,并采取措施避免积累锚链,使两锚不致相缠)以增强抓力。
7 “台风袭击”的紧急措施
台风中心接近,风力增强达8级以上时,应被认为在“台风袭击”。
7.1 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尽最大努力战胜台风,如发生意外事故,必须尽一切可能救护船舶,防止损失扩大,随时与公司调度室保持联系。
7.2 轮机长应下机舱指挥,保持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尽一切可能在机器的安全范围内提供驾驶台所需的发动机转速。
7.3 大副兼任抢险队队长,组织人员按指定地点集中守值,这样当障碍物或其他事故发生时,立刻进行抢修或抢救。
7.4 抢险队(空空如也的船员都被组织成了救援队)主要工作:
勤测各油、水舱,注意所有部件的水密性。
检查排水是否畅通。
检查装订是否牢固。
按照船长的指示进行所有救援工作。
7.5 注意人身安全,在甲板上工作的船员,其领口、袖口和裤脚均应扎紧,系安全带或穿救生衣。
7.6 该船在航行中被迫遭受台风袭击,为避免卷入台风中心,以减少危险和损失,可采取以下措施。
7.6.1 在右半圆,应使右舷首受风,全速航行,航行困难时,则使右舷首受风,减速滞航漂浮;在左半圆或台风进路上,应使右舷尾受风顺风航行,顺风航行困难时,然后左舷船首或右舷船尾将在风中漂浮(南半球相反)。
7.6.2 经常测算船舶摇摆周期,调整航向、航速,勿使摇摆周期和波浪遭遇周期相一
致,防止谐摇(在横浪中航行时尤为重要),同时,也有必要避免船头和粗糙波浪之间的正面碰撞。
7.6.3 在暴风雨中掉头很危险,如为形势所迫必须调头,应考虑本船稳性,趁风浪相对较弱间隙,慎用车舵,尽快转调。
7.6.4 当船体产生左(右)倾斜时,避免转向大舵角的倾斜高侧,以免加剧倾斜,并立即检查水密门窗关闭情况,尽量使船首迎风浪,然后设法将船体平正。
7.6.5 顺风航行时,避开台风中心,应考虑到风浪、视线不清、船体摇摆、稳性恶化、航速特快和船位不准等情况。因此,在接近岸边、岛屿或滩险的海域,特别是夜间更应提高警惕,谨慎驾驶,必要时可顶风滞航,以防发生事故。
7.7 锚固抗桥台
7.7.1 备妥主机,必要时派人到船首看守锚链,随时将锚链方向和受力情况报告船长,以便及时运用车舵减轻锚链受力,缓和船身偏荡。到船首看锚链人员应为二人一组,各携带一只手持对讲机。报告锚链方向可用时钟钟点表示。主机转速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轮机长临时协商。
7.7.2 根据风向转变,及时调整锚链长度,平衡双锚链上的力。
7.7.3 在大风浪中松放或绞收锚链,应合理运用车舵配合。松链时,宜左右交替缓缓放出,防止锚链容易制动或用力过猛而无法切断。绞锚时,宜待船首下跌,锚链松驰之际
及时绞收,以防损坏锚链和锚机。锚离底前,要注意防止船体被迅速压向下风,造成不利局面。
7.7.4 在锚固期间,应经常使用各种方法来检查锚固位置,防止本船走锚。对周围锚泊船的动态应经常注意观察,发现他船走锚危及本船安全时,要果断采取措施,避免碰撞。
7.7.5 “台风眼”过境时,应抓住短暂无风的时机,重新调整抛锚部署,抵御相反方向的风的袭击,并避免锚链发生绞缠。
8 台风过后的工作
8.1 检查全船重要设备(特别是锚链、锚机、舵机和主机等)。
8.2 台风过后,警惕潮汐规律的可能干扰,浮标可能漂失、灯光熄灭,江河口外浅滩可能发生变动。
8.3 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全船防台风技术操作水平。
9 监督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包括在管理体系的运行检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