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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准进出境货物 特征

1、 有条件暂时免予缴纳关税:要提供担保。2、免于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但是涉及公

共道德、安全、卫生管制的货物交许可证件。3、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6个月。4、按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

范围

1、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

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5、上述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6、货样;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9、盛装货物的容器;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12、海关批准的其他。

ATA单证册 1、含义是‘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格式有8页,分别为绿色

封面*1,黄色出口*1,白色进口*1,白色复出口*1,蓝色过境*2,黄色复进口*1,绿色封底。海关只接受中英填写。 2、它只适用于展览会、交易会、

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 3、出征担保机构为中国国际商会,承担纳税和罚款。海关总署在北京设立ATA核销中心(目的是核销、统计及追索,和证明。)4、期限为6个月,持证人可以延期3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每次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货物暂准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直属海关受理,20个工作日内制发‘申请批准决定书’、‘不予批准决定书’。5、展期在24个月以上的,在18个月后仍需延期的,由海关总署审批。6、ATA下暂时进境货物申请延长有效期的,须向原发证机构,只能变更有效期。一旦启用新ATA,原证立即失效。7、ATA下暂时进境货物,未按规定复运出境或过境,ATA核销中心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9个月时限,超过期限国际商会交纳税款和罚款。

报关程序

一、使用ATA单证册货物

持单证册报关,一般不需提交许可证件,且无需提供担保(国际商会担保)。但是受

到公共道德、安全、卫生,动植物检疫,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的,必须提交许可证件。1、进境申报:展览品收货人将内容向国际商会与海关联网的核销系统预录入,然后向展览会主管海关提交纸质ATA、提货单等单证。海关在白色进口单证上签注并留存正联,存根联和其它的单证退回。2、出境申报:展览品发货人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纸质ATA、装货单等,海关在绿色封面和黄色出口上签注,并留存黄色正联,其他的退回。3、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申报:持证人得到主管地海关签注后,向复运出进境口岸海关办理手续,并得到海关签章单证向主管海关核销。4、过境申报:通过我国转运至第三国展览,海关在蓝色单证上分别签注并留存正联,其他的退回。

结关 1、正常结关: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展览品复运进出境后,海关在白色复出口和黄色复进口上分别签注并留存正联,其他的退回。2、非正式结关:ATA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签注的,核销中心凭另一缔约国海关的证明文件,作为已经复运出境并予以核销。发生上述情况的持证人需缴纳调整税,在海关尚未发出‘追索

通知书’前,持证人提供复运出境证明的,免于缴税。3、不可抗力原因:受损的进出境货物,须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手续;灭失或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准后,可以认为已经复运进出境。;非不可抗力的灭失、受损,持证人按规定办理手续。

二、不使用ATA的展览品

不使用ATA就需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1、进境展览品: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简称展览用品),海关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予以免税。A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饮料的样品;B为展出的机器或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损坏的物料;C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D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E供展览会使用的表格、档案及其他文件。上述货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消费的;B单价较低,做广告样品用的;C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D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免税规定。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属于一般进口货物范围,需要交税、许可证。2、出境展览品: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小卖品、展卖品,可以按展览品报关出境;不按期复运进境的办理一般出口手续,交证,纳税。暂时进出境的时间同ATA。3、进境展览品申报:办展人、参展人在进境2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展览品清单等备案文件,不属于行政许可项目。进境可以转关,需要提供许可证件。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但是在海关指定的或派人监管的场所,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参展品免于担保。4、出境展览品申报:出境20个工作日前想主管海关提交邀请函、确认书、清单等办理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只能在出境地申报,需提供批准文件、报关单、清单(一式两份)。需要纳税的提供保证金;属于核用品、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需提交出口许可证。开箱查验的,核对清单完毕后海关留一份清单,另一份存入“关封”给发货人办理复运进境。5、展览品核销结关:a、复运进出境: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展览品所有人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关。异地复运出入境,持主管海关签章的单证到复出入境地海关办理,回来凭复出入境海关签章的单证核销结关。对于未按规定复运出入境的,主办单位应当申请延期办理。B、转为正式进出口:进境被买的,主办单位向海关办理一般报关;出境被销售的,货物所有人办理出口。C、放弃或赠送:进境展览品放弃交由海关变卖;赠送的由受赠人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按照进口礼品或经贸往来赠送品办理。D、展览品毁坏、丢失、被窃:主办单位应向海关报告。对于毁坏的按照程度估价;对于丢失的按照进口同类货物征税。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进出境的,收发货人应向海关报告,可以凭证明材料办理手续;因不可抗力原因的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已经复运进出境。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灭失或受损的,展览品的发货人按照规定办理。

三、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

1、范围 上述12项暂准进出境货物,除了ATA报关和不用ATA报关、集装箱箱体外都属

于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2、期限 应当从进境之日起6个月复运进出境,可以申请延长3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的,需要办理手续。对于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仍需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3、管理 它属于行政许可项目。A、暂准进出境申请和审批 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清单、合同、等。接着,海关根据申请作出批准决定,“中国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不予批准决定书”。B、延期申请和审批 货物申请延长复运进出境期限的,收发货人应在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地海关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直属海关作出决定。延长超过18个月的由海关总署作出决定。4、报

关程序 a、进境申报 其他暂准进境货物进境时,收货人提交有特定目的批准文件、报关单等申报,正常不要许可证件,但是涉及公共卫生、安全、道德、检验检疫等需要需要许可证件。进境时免缴关税但要提供担保。B、出境申报 出境货物的发货人需要提供批准文件,报关单等申报。除了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有关核出口、核两用品及技术管制、国际公约管制的,不要许可证件。C、异地复运进出境 收发货人应当持主管海关签章的单证办理复运出进境,持复运出进境海关签章的单证办理核销。5、结关 a、复运进出境 收发货人需要留存复运进出境报关单,准备报核。B、转为正式进出口 因为特殊原因改变货物使用目的转为正式进出口,收发货人在复运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后办理手续。C、放弃 其他暂时进境货物被申明放弃的,交由海关处理。D、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进境的,收发货人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办理手续;因不可抗力原因灭失或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准可以认为已经复运出进境;除不可抗力以外原因受损或灭失的,按照规定办理。收发货人办理完手续经审核后正常的,海关退还保证金及其他担保,予以结关。

进出境修理货物 特征 ①进境修理货物免征关税和代征税,但要提供担保并接受后续

监管。有些可以申请保税货物进境修理;②出境维修货物进境,在保修期内并由境外免费维修的,免征关税和代征税;在保修期外或保修期内境外收取维修费的,海关按照维修费和材料费审定完税价格征税;③进出境修理货物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报关管理 1、进口报关 货物进境后,收货人向海关提交修理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办理申报,期限为6个月,经过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复运出境申报时应提供原进口报关单,正常销案的,海关退还保证金或保函。不复运出境部分办理进口纳税手续。2、出境申报 同进境类似。

集装箱箱体 箱体既是运输工具,又是货物。作为货物进出口是一次性的,作为运输工具

是暂准进出境。报关程序:①国内生产和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再投入使用前,需到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箱体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无需向海关报关,进出境期限也无。②境外箱体暂准进境,无论是否装载货物,需向海关申报。期限为6个月,可以向进境地海关申请延期3个月。预期办理进口纳税手续。

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 管理 由原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在3个月内办理退运,或由收发货

人在卸货的3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经过申请可以延长3个月,超过规定时间,依法变卖。对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提前依法变卖。 根据处理情况,有不同的报关程序:1、退运出境 对于溢、误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出退运;2、溢短相补;指经过短装收货人批准,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或同一运输公司、同一收货人、同一品种。并由短卸货物收货人,按照无代价抵偿货物办理手续。3、物归原主 指运境外港口、车站的误卸货物,运输负责人要求运往境外,按照转运办理;指运境内港口、车站的,收货人接受就地进口或按照转关手续办理;4、就地进口 收货人接受的,按照一般货物办理进口,并提供溢卸证明、提交许可证件。5、境内转售 原收货人不接受或不办理手续,运输负责人要求在境内转售的,由购货人办理进口手续。

退运货物 分为一般退运进出口(向海关申报,已经放行进口或出口)和直接退运进出

口(向海关申报,在放行前)。一般退运分为:①退运进口1、出口已收汇 发货人提交原出口报关单、合同、装箱清单等所有所需单证,海关签章的“外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正本)、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退关货物已补税证明”、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卸、漏装证明等。海关核实后,签发进口报关单。2、出口未收汇 发货人向海关提交原出口

报关单、合同、、装箱清单等所需全部资料,海关核实后签发进口报关单。3、税收 因品质或规格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海关免予征税。对于已出口征税的,只需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收,1年内可以申请退税款。② 退运出口 收货人向海关提交原进口报关单等所有资料,海关核实后签发出口报关单。【税收的管理同上】 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的,有下列情况:1、因为国家贸易调整,无法提供证件;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有下列情况:1、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处理后的2、违反国家检验检疫,经处理过并制发“处理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文书的;3、未经许可擅自进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4、其他。对于海关已决定查验和有走私嫌疑的货物,不得退运。

退关货物 即出口退关。3天内办理货物手续。已经缴税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退还。 放弃货物 国家禁止或进出口的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货物,不得申明放弃。 放弃

货物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和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依法提前变卖,扣除变卖直接产生费用、运输、装卸、储存后,余额上缴国库。

超期未报关货物 ①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的未申报货物、②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可

延长3个人月)未办理手续的溢、误卸货物、③未办理手续的保税货物(内销、退运、结转、销毁、放弃)、④未办理手续的暂准进境货物(飞机,船舶监管8年、交通车辆监管6年、其他货物5年)、⑤过境(6个月,可以延长3个月),转运(3个月,可以延长3个月),通运货物。

依法变卖的款项支付的顺序为:扣除变卖直接产生的费用后1、运输、装卸、储存2、关税3、代征税(、消费税)4、滞纳金。尚有余额上缴国库。若要申请返还余额的,一年内为期限。并要办理申报,提交许可证等。

其他进出境货物

一、进出境快件 分为文件类(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货样广告品)、个人物品(在自用

合理范围内)、货物类。报关程序:1、个人物品提交“个人物品报关单”、每一个运单、收发货人影印件;2、文件类提交KJ1报关单、总运单副本;3、进口关税在50元以下或免税的货样广告品,提交报KJ2关单、分运单、;4、进口需要征税的货样、广告品(需要许可证的,按一般货物办理),提交KJ3报关单、分运单、;5、出口货样、广告品(除交许可证、出口征税、需出口收汇、出口退税外),提交KJ2报关单、分运单、;6、其他的货物,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

二、集中申报货物 是指货物在同一口岸,多批进出口,经过海关批准,备案登记并提

供担保后,方可办理手续的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方式的条件:1、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2、危险品或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3、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不适用集中申报方式的条件:1、涉嫌走私或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侦查的收发货人进出口的货物;2、因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进出口的货物;3、适用C、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进出口的货物。停止适用集中申报方式的条件:1、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收发货人无法再提供担保的;2、涉嫌走私或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侦查的收发货人进出口的货物;3、因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进出口的货物;4、收发货人被降为C、D类管理类别的;5、收发货人申请终止适用集中申报方式进出口货物。

一、备案 (1)、备案的管理

1、备案地点 收发货人一般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加工贸易货物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2、备案的单证 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3、备案的有效期 收发货人应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最少3

个月。4、备案的变更、延期 货

物和担保发生变更的,收发货人应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需要延长备案有效期的,应在原有效期届满

10日前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以延期。若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通过的,

有效期满后,备案表自动终止。

(2)、报关的管理 收发货人只能委托B类管理类别以上(包括B类)的报关企业(海

关对首次申请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按B类管理。)

二、报关程序 先以电子数据“集中申报清单”申报,通过审核后,以纸质单证办理进出

境。1、电子申报 (1)电子申报时间 进口——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运抵监管区,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申报的单证 持“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申报清单”与备案数据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海关将“申报清单”退单,收发货人需以报关单申报。2、纸质单证申报 (1)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 申报清单自海关审核无误之日起3日内,向货物所在地海关交单。属于许可证管理的,提交许可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的,海关删除“申报清单”,需以报关单申报。 (2) 报关单申报

三、转关货物

1、不得申请转关的货物:①进口固体废物(废纸除外);②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③进口汽车整车,包括成套散件和二类底盘;④检验检疫部门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检疫的。转关需符合的条件:①指运地、起运地都设有海关;②指运地、起运地都设有符合海关监管的场所;③承运人须在海关注册登记,并按海关指定路线、时间将货物送到指定的场所。

完税价格的确定

海关的估价方法: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价格法、类似货物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价格法。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计入的调整价格:①除购货佣金外的佣金、经纪费;②与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

③包装费,包括材料费、劳务费;④协助价值(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由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提供给卖方的直接或间接的、可以按比例分摊)包括: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或类似货物价值;为生产货物使用的工具、模具或类似货物价值;为生产货物在境外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制图等;⑤特许权使用费;⑥给卖买方的转售收益

扣除的调整价格:①厂房、机械、设备进口的货物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援助

费用,除保修费用。②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起卸地点后发生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费。③关税、代征税、国内税。④为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⑤在境内外参加技术培训和境外考察费

㈠ 加工贸易下进料加工或制成品的估价方法

⑴进料加工剩余料件内销,按原进口成交价格审定。⑵进料加工制成品、残次品内销,按所含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审定;或按同时大约同时价格。⑶来料加工制成品、残次品内销,按同时大约同时价格审定。⑷边角料、副产品,按内销价格审定。

㈡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或制成品的估价方法 ①进料加工的剩余料件内

销,以原进口成交价格审定;②进料加工及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以所含进口料件的原成交价格审定,制成品中包含境内料件的,按所含境外料件的成交价格审定;③来料加工及其制成品内销以海关接受申报的同时或大约同时的价格审定;④边

角料及副产品以内销价格审定。

㈢ 出口加工区加工企业制成品的估价方法 ①制成品和残次品以海关接受内销申

报同事或大约同时的价格审定;②边角料和副产品以内销价格审定。

㈣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进入境内区外的估价方法 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审定,以销售价格为基础审定。

㈤出境修理复运进境估价方法 按时进境的,海关按修理费、材料费审定。未按时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处理。

㈥出境加工复运进境估价方法 按时进境的,海关按加工费、材料费、运费、保费审定估价。未按时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处理。

㈦暂时进境货物估价方法 在监管年限内,不得移作他用、处置等,经海关批准留购

的,以留购价格审定。

㈧租赁进口货物估价方法 ①按租金支付税款,海关按租金审定。留购的租赁货物,

以留购价格审定。②按总价支付税款,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审价顺序方法,或按照海关以租金总额审定。

㈨无成交价格货物估价方法 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的货物

㈩软件介质货物估价方法 下列情况不符合软件介质:①软件的价值或成本与载体的

价值分列;②虽未分列,但纳税人能提供资料证明软件价值或成本,或能提供载体的价值。带有声音、录像、摄影、游戏等功能的货物,不适用以上规则。

海关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纳税人在5日内提供证明资料,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海关发出“价格磋商”之日起,纳税人在5日内提供证明资料。 运费的计算

保费的计算 在保费不能确定或未发生的,按照3‰计算。 边境口岸运费计算 以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扣除的税收和费用:①出口关税;②货物运到输出地

点装载后的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费。③由卖房承担的佣金。公式=FOB-出口关税=FOB/(1+出口关税税率)

海关检查权、扣留的使用 ①根据《海关法》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

边地区,海关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可直接查验;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查验,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嫌疑人,经直属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嫌疑人的扣留,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48小时。②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和汇款。③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径行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不受区域。

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况:⑴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原油、成品油除外);

⑵外商投资企业为投资进口或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除外);⑶货样广告品、实验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名币;⑷在海关监管下,暂时进口的货物;⑸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区域和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⑹加工贸易项下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

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许可证件的管理 除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

物、国际中转货物,提交报关单外,实行备案制管理,适用进出境备案清单。境外运入园区的货物不实行许可证件的管理。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保税物流中心管理要点 ①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

的日常工作,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②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企业不得在本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③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2年,确有正当理由,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长不得超过1年。④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部的跨年度办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⑤未经海批准,物流中心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质押、抵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中心内的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但必须办理相关海关手续。⑥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毁损或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珠海园区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加工制造;(2)检测、维修、研发;(3)储存进

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4)国际转口贸易;(5)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6)国际中转;(7)商品展示、展销;(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业务。

展览品的核销方法 对于毁坏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对于丢失或被

窃的展览品,海关按照进口同类货物征收进口税。展览结束后,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由海关依法变卖后将款项上缴国库。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赠送的,受赠人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根据进口礼品或经贸往来赠送品的规定办理。

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的特殊单证 (1)原进口货物报关单;(2)原进口货物退运出

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除外);(3)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我国实行国营贸易的商品 玉米、大米、煤炭、棉花、原油、成品油、锑及其锑制品、

钨及其钨制品、白银。

我国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大米、小麦、玉米、棉花、食糖、羊毛及毛条。 药品必须经由批准的口岸进口:天津、上海、北京、大连、青岛、武汉、成

都、重庆、南京、厦门、福州、海口、珠海、广州、深圳、宁波、杭州、西宁、南宁。

中国东部地区10省:江苏、山东、上海、北京、辽宁、天津、河北、浙江、广东、福

建。

保障措施的条件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在此基础上,如果继续采取

保障措施则必须同时满足4个条件:⑴对于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⑵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⑶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⑷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

“一批一证”的适用范围 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口药品通关单、公约证明、非

公约证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非一批一证”的适用范围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废物进口许可证

第二章 报关与我国对外贸易制度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制度

一、 禁止进出口管理

(一) 禁止进口管理

1、 禁止进口货物管理 (1)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A 《目录》第一批,是为了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如破环臭氧层的四氯化碳,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麝香、虎骨等。

B 《目录》第二批,均为旧机电产品类,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生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

C 2008年颁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第三、四、五批,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包括废动物产品,废动植物油脂,矿产品、矿渣、矿物油、沥青的废料,废药物,杂项化学品废物,废橡胶、皮革,废特种纸,废纺织原料及制品,玻璃废物,金属及含金属废物等。

D 《目录》第六批,为了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A 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B 动植物病源(包括菌种、毒种等)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 C 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 D 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E 滴滴涕、氯丹等;

F 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3) 其他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

A 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

B 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C 旧服装;

D 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 E 氯酸钾、铵。 2、 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目前,《中国禁止进口进口技术目录》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消防、电工、轻工、印刷、制药、建筑材料生产等技术领域。

(二) 禁止出口管理

1、 禁止出口货物管理 (1) 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A 《目录》第一批,为了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如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麝香、虎骨,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麻黄草等植物。

B 《目录》第二批,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如木炭。

C 《目录》第三批,为了保护人的健康,维护环境安全,淘汰落后产品,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D 《目录》第四批,主要包括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

E 《目录》第五批,包括无论是否经化学处理过的森林凋落物以及泥炭(草炭)

(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

A 为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B 原料血浆;

C 商业性出口的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 D 产品;

E 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

F 滴滴涕、氯丹等;

G 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2、 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原则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中国禁止出口技术参考原则:

A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B 为了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C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D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二、 进出口管理 (一)进口管理

1、 进口货物管理

按照其方式划分为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1)许可证件管理包括进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类可用作固体废物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进口、黄金及其制品等管理 (2)关税配额管理

一般在1年时期内,国家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用关税配额税率。它是相对数量的。 2、 进口技术管理

实行目录管理,要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的发给“中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提出申请后由商务部主管部门颁发“中国技术进口许可证”。

目前,列入《中国禁止进口进口技术目录》中进口技术包括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石油冶炼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和造币技术等。 (二)出口管理

1、 出口货物管理

它分为出口配额、出口非配额。 (1) 出口配额 A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般为1年时期,规定数量总额,经过国家批准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能出口的配额管理措施。规定绝对数量来出口,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发给配额证明后,到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 B 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一般为1年时期,规定数量总额,采取招标分配的原则,经招标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措施。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中标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

然后到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2) 出口非配额

主要包括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出口、两用物项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等 2、 出口技术管理

实行目录管理,属于目录范围内的,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出口。中国出口技术参考原则同上。

三、 自由进出口管理

(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实际上是在进口前对其进行自动登记的制度。 在报关前,经营者要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申请,凭许可证报关。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进出口自由的技术,要向商务部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主管部门自收到规定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发证。

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行国营贸易,主要包括:玉米、大米、煤炭、棉花、原油、成品油、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等。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对出入境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

疫监督管理,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一) 检验职责范围

1、 检验制度实行目录管理。

2、 对于法检以外的是否需要检验,由贸易当事人决定。如果合同约定或收发货人申

请检验时,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并制发证书。此外,检验机构对法检以外的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3、 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及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

口商品,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二) 检验制度的组成

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我国商品检验分为4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委托检验。 2、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口岸检验机构管理的方法有:实行注册登记、疫情调查、检测和防疫指导等。其主要的内容包括:进境检疫、出境检疫、郭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检验对象是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制度。

三、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我国对收付汇采取外汇核销单的形式。 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反补贴是针对价格歧视行为,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产品数量激增行为。 (一)反倾销措施

它分为临时反倾销和最终反倾销。 1、 临时反倾销措施 它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它形式担保。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担保的,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公布。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2、 最终反倾销措施

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税则委员会根据建议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 (二)反补贴措施

分为临时和最终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它是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

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由商务部提出建议,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

临时反补贴的期限为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税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商务部予以公告。 (三)保障措施

分为临时和最终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它是指在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将对国内的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的紧急情况下,进口国和成员国之间可不经磋商而作出初裁决定,并作出临时性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并记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它是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如果事后调查造成损害的,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2、最终保障措施

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等形式。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在此基础上如果

继续采取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的;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保障措施全部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四章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

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

(一)管理范围

1、2010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重点旧机电产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

(1)重点旧机电产品包括:旧化工设备类、旧金属冶金设备类、旧工程机械类、旧造

纸设备类、旧电力电气设备类、旧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旧农业机械类、旧印刷机械类、旧纺织机械类、旧船舶类、旧矽鼓等11大类88个编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发证。

(2)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三氯氟甲烷(CFC-11)、二氯二氟甲烷(CFC-12)等47个

编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管理企业,由事务局签发。

2、201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49种货物,619个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

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

(1)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玉米、大米、小麦、及粉,棉花、锯材,

活牛、活猪、活鸡(对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

(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

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3)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活牛、活猪、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

肉、冻牛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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