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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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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奖励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发明创新,调动广大员工技术创新积极性并充分运用创新产生的相关专利,提升公司专利质量及经营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2、定义

本公司: 指湖州老恒和酿造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包括未来在国内外所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或其它营业组织);

知识产权:任何有关专利的行为,具体指专利申请的提出、专利申请的获准、专利权的实施、专利权授权、专利权诉讼及专利权转让;

发明专利:创新程度较高的新产品结构或新方法、新工艺;

实用新型专利:现有产品结构或方法、工艺的改良;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形状、图案或形状、图案与色彩的结合;

员工:本公司雇佣(聘用)的在职人员。

3、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对发明创造、专有技术、各种行业标准的制定等发明人、设计人或参与人奖励的条件和额度。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职工的职务发明与创造、非职务发明、专有技术的设计、有本公司员工参与制定的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

4、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定”》

《湖州老恒和酿造有限公司专利工作管理制度》

5、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5.1 专利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专利权是指专利管理行政部门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5.2 发明创造

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5.2.1 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2.2 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5.2.3 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5.3 专有技术

指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

5.4 技术标准

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5.5 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5.6 非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以外,不是为了执行本单位分配任务,且未得到过本单位物质帮助的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工作人员退休、离休或者退职一年后所完成后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个体人员做出发明创造。

5.7 发明人或设计人

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5.8 行业标准制定参与人

是指参与制定本公司所在行业的各项国家级或者部级技术标准,并承担了该标准的主要制定或修订工作的人。

6、奖励原则

6.1 本公司将对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专有技术研发成果及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的事件进行奖励,发给奖金和报酬。

6.2 对该项发明创造、专有技术、技术标准制定及实施效益应记入发明人、设计人或

者参与人的技术档案,作为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升和其它奖励的依据。

6.3 同一个发明创造、专有技术、技术标准制定事项被上级公司或者部门再次奖励的,所得奖金的60%归个人,40%由公司建立专门的技术创新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公司技术创新中作出贡献的其他有功人员。

6.4 公司行政部每年对公司专利工作进行评定,对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及其主管领导、负责专利工作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该奖励每年年终进行,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7. 权责部门

7.1 本公司总经理为本办法核定人。

7.2 本公司行政部为本办法的主办及执行部门。

7.3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为本办法协办部门。

8. 员工义务

专利的署名权由发明人提议,并由核定人核定。

员工对其创新成果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需在履行本公司各项法律及契约应尽的义务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奖励。若在本公司发放奖金时,有创作人离职的,该离职创作人不参与奖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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