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职工积极开展技术创新,鼓励发明创造,推第二条
(一) (二) (三) 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为鼓励广大员工积极申请知识产权,凡申请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授权的,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对于专利申请,自拿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成华区各
级专利申请资助补贴3个月内,奖励资助补贴金额的50%,其中,20%作为绩效奖励给专利发明人,20%作为出专利部门为部门活动经费经费,10%作为协助知识产权申请部门(公共关系部)活动经费,部门经费由部门统一管理、支配。
对于专利授权,自拿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成华区各
级专利申请资助补贴3个月内,奖励资助补贴金额的50%,其中,20%作为绩效奖励给专利发明人,20%作为出专利部门为部门活动经费经费,10%作为协助知识产权申请部门(公共关系部)活动经费,部门经费由部门统一管理、支配。
对于软件著作权的授权,自拿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成华区各级软著补贴3个月内,奖励资助补贴金额的50%,其中,20%作为绩效奖励给专利发明人,20%作为出
专利部门为部门活动经费经费,10%作为协助知识产权申请部门(公共关系部)活动经费,部门经费由部门统一管理、支配。
(四) 由于资助实时变化,以实际拿到资助资金为标
准奖励,目前各级的对于专利的奖励资助如下:
知识产权资助 类别/区域 申请 发明专利/元 授权 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元 授权 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元 授权 软件著作权 / / 200 200 <500 800 / / 600 / 500 400 <500 / / / 3000 / 4300 700 5000 / / / 成华区 高新区 / 1200 成都市 1000(实审后) 四川省 1020 注:知识产权的资助可能单级或两级。 第三条
企业每年设立1名“发明创造奖”。发明创造奖的奖励对象为已获得授权的并且具有较高创造性和较大实用价值的专利。由公共关系部组织,部门经理给予推荐,总经理参与评审。
(一)发明创造奖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 。
(二)发明创造奖每年评定一次,获奖员工当年授权专利不低于1条,且按时完成部门知识产权申请指标 。
第四条 只有职务发明人才可参与奖金和报酬的分配以及获得荣誉。
(一)提出发明创造构思的人员、为发明构思的具体实现提出创造性建议的人员、研发过程中解决技术难题的人员和对技术的完善和改进有技术贡献的人员,应当作为发明人在申请文件中列出。 (二)仅从事协调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或提供后勤服务的人员,或从事一般实验和检测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一般技术工作如简单计算、制图工作的技术人员,如对发明创造的思想未有贡献,或对研发过程出现的难题的解决没有技术上的实质贡献的,不得作为职务发明人,分享奖励和报酬。确有突出贡献的,可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获得奖励。
(三)申请专利时,符合本条规定应列为发明人而未被列入的,向中心办公室说明情况,经中心办公室核查属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履行发明人变更程序后,方可享受有关奖励和报酬以及获得荣誉。有关手续费用由过失责任人承担。 第 发明创造奖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奖金由企业统一支付。 第五条
失效专利从失效之日起,不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遇;专利权归属存在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前不享受按照本细则给予的所有待遇。
第六条
对于知识产权申请上的惩罚:
软件部门负责提供知识产权申请资料,并按照要求书写知识产权文档,公共关系部门联系中介向国家申请知识产权,对两部门中不予
配合知识产权申报的员工,当年不参与绩效考核,且次年不调薪。 第七条
奖励的颁布
l、每年6月、12月公共关系部制定奖励名单,并组织落实企业奖金的发放。
2、奖金采取现金发放。
3、奖金的发放由财务部门负责,并形成记录。 第 第九条
惩罚决定的做出和实施由人事部负责,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本制度所指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由公共关系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