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党的领导
我国确立了中国党的领导地位,这一立法就等于间接把党视为超越于甚至在之外的最高权威。党领导依法治国的理念使得我国依法治国的本质不再是纯粹的法治而是法治服从于党治的人治。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而我党历来都把自己当成是人民的一份子,“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思想就相当于党把自己视为人民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实际上就等于坚持了党的主体地位。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党领导依法治国实际上强调的是党靠党规党纪依宪治国,而党规党纪又严于法律。作为人民一份子的党员和人民另一份子的非党员,他们在党规党纪或法律面前并非是人人平等的。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自律作用。这一提法着重强调了法律治理的规范作用和道德治理的自律作用,却忽略了政治治理的作用及其这一核心治理本身的法律性和道德性问题。政治、法律规范、道德自律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三种调整机制,三者都不应偏废。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所以依法治国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从法治理念和模式服从于政治构架体系要求这一角度来分析,这是对的。一般说来,政治构架体系决定了与之相应的法治理念和模式。在这里回避不了两个核心问题:到底是我国的政治构架体系先进还是外国的法治理念和模式落后?到底是外国的政治构架体系先进还是我国的法治理念和模式落后?解决好这两个问题,才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的根本体现。“从实际出发”绝不能成为任何固步自封、抱残守缺做法的借口
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法的制定的整个活动中贯彻始终的行为准则,它是指导思想的规范化和具体化,是指导思想体现的形式和落实的保证。 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应该做到:第一,立法必需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具体国情出发;第二,必需从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和可能出发,加快立法步伐;第三,搞好调查研究是正确立法的基础,特别是要研究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 (二)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共同提倡和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它首先意味着,一切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需符合的规定或者不违背的规定。凡是违背者,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在所有法律渊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需有或上位法作为依据,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抵触。 第三,在不同类法律渊源中(如法律和行规),在同一类法律渊源中(如在行规之间)和同一个法律文件中(如在行政诉讼法中),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相互抵触。
第四,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冲突、抵触或重复,应该相互协调和补充。
(三)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要全面认真地总结本国的立法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看到成绩和进步。对于外国的经验要认真、有选择地借鉴和吸收,决不能照搬照抄。要结合实际,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取舍,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原则性,就是指我国的立法工作必需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立法思想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及各项方针、不动摇。所谓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性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原则性与灵活性必需正确地、恰当地结合。如果没有原则性,立法工作就无法保障;如果没有灵活性,原则性就无法实现。所以必需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但是灵活性要服从原则性。
(五)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
立法必需以真实反映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切实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最高标准,要从全国的大局出发,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大局出发,要求立法者必需从国家、民族的整体的和长远利益出发,做到正确对待和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和地方之间、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把重视和维护地方的、部门的、个人的和眼前的利益,同重视和维护国家的、集体的、别人的和长远的利益结合起来,防止割裂两者关系,片面强调一头的错误倾向和做法。 (六)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是使立法具有群众基础和保证立法质量的一项重要原则。只有积极、主动地、广泛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吸收他们参加立法过程,才能制定出反
映广大人志和利益的法律,人民才能拥护并自觉遵守法律。同时,也要注意倾听并发挥法律专家的意见和作用,让他们反复认真地论证,确保立法质量。法的制定是专门机关的专门活动,必需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领导机关的任务,就是要全面集中群众的正确意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作用,引导和带领群众向正确的方向前进。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立法机关要作适当的、正确的集中,贯彻法制统一原则。
(七)维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法的稳定性,就是指法在颁布生效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但是法的稳定性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法律必须随着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变化,适时地进行废、改、立。所谓法的连续性,是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一定的连贯性。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合理有用的成分。在新的法律未正式生效前不能随意终止原有法律的效力。所谓法的严肃性,是指法律必需具有权威性,法律一经制定,就必需严格实施,即使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是一致的,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法的权威性的保证,如果法律丧失了稳定性和连续性,制定的法律缺乏权威性,必将不利于法的实施。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3)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4)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
还有一种理解:我国法律适用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的本质——人格关系
注意“权利义务关系”不是本质,而只是法律关系的现象 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一)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或称刑罚,它是人民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 (三)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 (四)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分类
1、文理解释:文理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或文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这种解释要防止脱离法律的精神实质而断章取义或陷于形式主义。
2、逻辑解释:逻辑解释是运用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概念之间的联系,以求对法律规范的含义作出确定的解释
3、系统解释:系统解释是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