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增强本公司员工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为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我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2015年修订)规定制定
第二条 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三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具体工作由安环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 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级、车间级、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第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九条 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五)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作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本公司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2015年7月1日修订)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我公司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化工操作工、叉车工、电气焊工、电工等。
(二)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
1、对需要进行特种作业培训的人员,由各部门、车间上报安全环保部,安环部统一安排到指定地点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3、各基层单位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全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证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
(三) 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管理:
1、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3、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
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4、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全面掌握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及时与生产部取得联系,作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复证工作。
5、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其操作证,并由人事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 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1、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安环部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2、新调入我公司的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到安全环保部登记;
3、指派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参加取证、复证培训时,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4、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调动,领导必须把关,尽量避免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种变换。如确需变换工种,必须及时通知安环部备案,并安排取证培训工作。
第五章 班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五条 班组日常安全教育要求:
(一)、各车间必须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活动要有针对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安环部相关人员定期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
(二)、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活动,车间领导、安全员及班组长要认真组织,严格考勤,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向班组长请假批准,并作好出勤记录。
(三)、安全活动日要做到有领导、有内容、有记录,主管安全领导或安全人员要定期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检查小组要定期抽查。
(四)、各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讲话,预想当班危险因素,布置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情况。
(五)、安全活动每月至少4次,每周至少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并做好活动记录,要严格保证安全活动时间不准挪作它用。
(六)、车间要指定专人对班组安全活动和班前、班后讲话的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写出验收意见。对达不到要求的班组要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检查小组每月进行一次抽查。
(七)、班组安全活动情况要认真记录,做到真实、齐全、清楚、实用。记录内容包括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车间领导阅签等。严禁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和弄虚作假。
(八)、安全活动情况要与经济责任制挂钩,严格考评,安环部对活动有成效的班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要求的要给予曝光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一)、学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围绕班组一周生产工作,讨论、制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三)定期组织岗位安全操作的技能训练,举行反事故演习,掌握处理各种故障的能力,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四)、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反事故
能力;
(五)、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岗位练兵,结合岗位生产工作特点开展岗位安全技能训练;
(六)、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 (七)、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安全环保部研活动; (八)、总结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和讨论装置、班组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整改等。 四、附则
(一)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 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三)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