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规[2016]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6.04.13 【实施日期】2016.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
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6〕17号)
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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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3日
附件
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关于实施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6〕17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苏人才办〔2016〕7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培养资金”)。为加强培养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培养对象的科研项目资助;
(二)用于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的补助; (三)用于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第三条 培养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人才办、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培养期内,培养资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培养期满,培养资金如有结余,予以收回。 2 / 3
第四条 培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服务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体现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提出培养对象项目资助金额,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培养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分配、下达年度培养资金,会同省人才办对培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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