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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材料报送要求的通知

【标    签】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财税﹝2013﹞22号【发文日期】2013-08-27【实施时间】2013-08-27【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税﹝2014﹞44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提高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从2013年9月1日起,申请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具体格式见附件2);

  (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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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年度检查报告;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项资料。  二、相关事项

  (一)申请材料中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按照附件2的格式填报,否则不予通过。  (二)申请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可通过www.jscz.gov.cn或www.shuizheng.com网站下载相关电子表格和范本。

  附件:1﹒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证)报告(范本)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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