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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是违反管理规定的。以前开的涂改已经入账了,现在也不好要回重新再开,所以,今后在这方面多加注意,按照管理规定执行就可以了。给你提供一份《普通的管理》看看。

普通的管理

2006年10月11日

一、普通的主要防伪特征

(一)普通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联不加印底纹。

(二)监制章和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二、普通的基本内容包括: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顾客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写小写金额(超过票面限定金额填开无效)、备注、开票日期、开票人、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开票方在使用时,必须按规定保存此联,不得从本上撕下。

第二联为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使用,属于商事凭证。

第三联为记账联,由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三、企业自印普通的管理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管理制度健全,自觉依法纳税且年普通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确需申请印有企业名称普通的,按照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县(市)国税局审核,省级国税局批准后到指定印刷厂印刷,并由主管国税机关集中保管,限量供应。

(二)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统一票样印制普通,个别纳税户因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统一票样的,由省级国税局批准。

(三)企业申请自印的,原则上一次印刷不得超过一年的使用量。

四、普通的使用和保管

(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并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付款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在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二)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不得跨越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

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使用范围。

(四)不得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出入境。

(五)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应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或缴销手续。

(六)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保存十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七)丢失、被盗,应在丢失、被盗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填写《挂失申请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一个星期内到市以上的报社和电视台刊登和报送作废声明。作废声明的内容包括:名称、面额、字轨、起止号码和用票户名称、地址及丢失、被盗的时间等。

五、普通的填开

(一)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二)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具体地讲,填开时有以下要求:

1.填写客户名称时必须写全称,不能简写。如购货单位为“XX市商贸公司”,上客户名称必须写“XX市商贸公司”,不能写成“市商贸公司”或者“商贸公司”。以免日后检查时分不清楚。

2.填写开票日期,必须是经济活动发生的实际日期,不能提前或推后,作到当天开取。

3.填写货物名称或收入(收费)项目,应该是什么就填什么,有多少项填多少项,不能只写大类或主要项目。如购买了不同规格的钢材,必须逐种规格填写,而不能笼统地写成“钢材”。

4.填写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时,必须按实际或标准填写。规格(型号)必须是销售货物地实际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和数量是件就应写件,是吨就应写吨,规定必须实行标准计量单位就必须写标准计量单位。

5.大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要规范。一是必须有大小写金额,二者缺一不可。二是金额中间有“0”时,如小写金额508.50元,大写金额应写成伍佰零捌元伍角。三是大写金额有角分的,元以下不写“整”字。四是阿拉伯数字不能连体写,要一个一个地写,在数字地前一位填写人民币小写符号“¥”。五是大写金额前应写“人民币”三个字,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挨人民币三个字书写。

6.字体应该端正、清楚,一般应用正楷书写,同时应注意不能随意使用简化汉字,也不能用别字代替,要严格按汉字标准书写。复写票据时,应用圆珠笔复写。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地使用范围。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地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出入境。禁止倒买倒卖、防伪专用品。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地办法。在实际工作中,上述管理办法具体化为“十不准”。

1.不准“大头小尾”。所谓“大头小尾”是指票据填开人,将复写分联分别填写,或付款报销联开大金额,而存根、记帐联开小金额。这是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为隐瞒收入,达到偷税、贪污目的地一种惯用手法。

2.不准转借代开。所谓转借代开,是指填开票据地单位或个人之间相互转借票据或者超越工作职责范围,徇私情违章替他人开具票据。这种行为严重影响管理程序,极易造成漏洞。

3.不准“卖甲开乙”。所谓卖甲开乙,是指票据填开入迎合顾客地要求,故意将甲写成乙,帮助他人弄虚作假。这种行为地目的是为了使取得的单位和个人,报销国家不允许开支的款项,或者购私物以报销前者是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后者是贪污行为。

4.不准涂改套用。所谓涂改套用,是指用票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套取票据后,涂改刮擦原写内容,重新书写。目的是改变票据的本来内容,再次使用,以逃避检查和纳税。

5.不准拆本使用。所谓拆本使用,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将整本票据拆开,零星使用。这样极易造成票据丢失,不易管理。

6.不准使用化学药品冲洗重用。所谓化学药品冲洗重用,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取得票据以后,以非法手段将原填写内容使用化学药品冲洗掉,重新使用。

7.不准买卖票据。所谓买卖票据,是指单位或个人之间,以不合法的手段买卖合法票据,目的是非法使用,取得私利。

8.不准使用无效票据。无效票据是指,因管理规定变动或其他原因,经税务机关明令停止使用而作废的;由于书写错误或其他原因作废的;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印刷的;应套印而未套印税务机关监制章的等。

9.不准盗用票据。所谓盗用票据,是指以窃取手段取得票据后非法填用。

10.不准以收据、白纸条代替使用。以收据、白纸条代替使用,其目的是偷逃税收,应引起高度注意。

(四)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登记薄,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使用情况;若开具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应同时办理和领购薄的变更、注销手续。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薄,应当保存10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后销毁。

六、的取得

《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

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的取得与的填开是相对应的,就是付出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向收款方索取记载经济业务内容并凭以付款入帐的(收据)。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取得票据时,应符合以下两方面要求。

(一)取得的途径和方法必须合法。不得通过非法渠道、以非法手段获取(收据),比如以伪造、私印、盗窃、欺骗、套取、行贿、以及强行索要、私自买卖、授意非法填开等方式取得票据,或者非法得来票据的本身即使是有效的空白票据,都是不合法的。

(二)取得的票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这就要求取得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票据时进行认真审查。

1.票据是否经过税务机关批准监制,并辨别监制章的真伪,以及上是否注明印刷厂名、印制时间、数量、审批号,然后再看套印的底纹是否规范。

2.对供票者进行资格审查,也就是说,提供票据者必须有税务登记证或收费许可证。

3.票据的填开是否合法,有无大头小尾、转借代开、错填漏填、漏章错页、应复写而不复写等,同时要看取得的票据是否为税务机关已明令停止使用的作废票据。

七、的缴(注)销

的缴(注)销,是指税务机关和用票单位和个人,对已用票据、作废票据等进行核实销号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具体包括缴(注)销手续办理、进行票面审查、票据销号、长短票据处理等。

缴销,包括的收缴和核销。

(一)实行“验旧换新”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已经填用完毕的存根。

1.按次缴销,在购用新票时缴销已填开的,但必须“先缴后购”。

2.用票单位和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用新票时,应首先将旧票存根交主管税务干部审核,然后填具“票据审计面签”,同时分别在面签和票据购领申请单上签字,并交专管员复核。

3.主管税务机关专管员复核无误后,分别在“票据审计面签”和票据购领申请单上签字,按规定供给新票,并在该户(种)“台帐”和“领购手册”上同时销号。

4.审核、复核中发现有违章行为时,应按管理规定和有关税收法规进行处理。

(二)所有用票单位对下属填开、收据的单位和个人,所填开的、收据进行缴销。缴销的办法,可以采取“按次缴销”,也可以采取“定期缴销”,具体由单位根据需要自定。

(三)作废(收据)的缴销。作废票据是指由于管理规定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致使未用的票据需要作废。若发生这种情况,用票单位和个人应认真收缴清点对数,并填制“作废票据缴销清单”一式三份,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清楚。

(四)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破产以及改变隶属税务机关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或更换,原票据不准自行处理。

八、跨省、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普通办法

(一)临时到本省、市、县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

(二)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 票。

(三)按期缴销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四)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九、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需要的手续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普通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手续:

(一)付款单位接收产品(商品)、劳务承认付款的证明;

(二)申请代开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或证实申请代开人职业的证明;

(三)申请代开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其他有关证明。

十、开具普通后,发生退货(包括部分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一)若购销双方均未入帐,购货方应将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该后粘贴在该份的存根联上,将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

(二)若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而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购货方将原退还给销货方。销货方收到后,在该上注明\"作废\"这样,同时开具相同数额的红字普通,将注明作废退还的粘贴在红字后面,撕下红字记帐联入帐,并按实际销售重新开具。

(三)若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无法退还销货方的情况下,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退货(含部分退货)或折让书面证明,据以开具红字普通,《证明》应粘贴于红字存根联后面,红字联交购货方入帐,红字记帐联由销货方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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