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营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供应商营业员的管理,统一形象。加强管理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供应商营业员(以下简称“营业员”),即指其劳动合同签署、薪资发放及相关统筹社会保险缴纳等与供应商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相关人事代理机构)劳务用工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原则
供应商承担所有营业员的人事关系及相关法律责任;营业部在取得供应商授权后,委托总经理办公室对营业员进行部分人事关系的代管。
第二章 人员招聘
第四条 供应商所需营业员,由供应商自招或委托公司代为招聘两种形式。 供应商委托公司代为招聘的:
1、总经理办公室选择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建立营业员人才库,做好日常人才储备工作。 2、供应商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代招需求,在总经理办公室填写《供应商员工需求表》,总经理办公室根据供应商需求进行人员的初选,并在10日内安排供应商进行面试,若未招聘到或未招聘够的, 总经理办公室将于10日内再次安排面试直至招聘成功。
3、面试通过后,供应商在《商家营业员应聘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报备至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录用人员情况组织进行新进营业员培训,培训结束后办理相关进场手续。
4、面试未通过的人员,将作为候选人推荐至其他供应商,直至面试成功。
5、总经理办公室提供的代招服务为免费服务,但若每年代招人员(已办理进场手续)数量超过其编制人数2倍的,招聘人数超过后将收取100元/人的代招费用。。
供应商自招员工的:
1、自招营业员须在总经理办公室对未培训的已录用人员进行报备;
2、 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录用人员情况组织新进营业员培训,培训结束后办理相关进场手续. 第三章 进场管理
第五条 培训合格的营业员须在总经理办公室办理手续后,方可到卖场工作。 第六条 营业员手续办理
1、办理进场需提交证件资料:
1.1有效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1。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1.4外来人员(非宜宾市)须提供《外来人员暂住证》原件;
1。5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若为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1.6市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原件,临时性异地促销人员需携带其常驻地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2、进场手续办理流程:
2.1营业员在总经理办公室领取《供应商员工进场手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2。2营业员缴纳保证金(190元/人)及工牌、考勤卡设计制作费(10元/人)到财务部,财务部开具相关收据。营业员退场时凭收据退还保证金,工牌、考勤卡设计制作费不予退还。
2.3营业员在总经理办公室领取相应物资、签署《卖场安全生产承诺责任书》、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后将《申请表》返还总经理办公室。
2.4总经理办公室、百货部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后, 总经理办公室将营业员移交至百货部,《申请表》一式三联,总经理办公室、百货部、供应商各一联。
2。5总经理办公室建立营业员档案,将相关资料进行建档、编号。 3、营业员手续办理注意事项:
3。1 进、退场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三9:00-17:30。
3。2总经理办公室须对营业员提交证件资料进行审核,资料提供不完善者,不予办理进场手续(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可进场1月内提交)。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每月底对各项进场手续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如发现未及时办理、弄虚作假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等行为,总经理办公室对相应的负责人及供应商进行处罚。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 劳动合同签订
1、供应商必须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与营业员的用工关系,在用工一个月内与营业员签订劳动合同。因供应商原因未规范用工而导致的劳动纠纷或员工投诉由供应商负责,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费用由供应商全额承担.
2、若供应商委托公司代办签订劳动合同的衔接手续的,由总经理办公室进行与之相关的对接及手续的办理.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供应商、营业员及各执一份.
第五章 社会保险缴纳、薪资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纳、薪资发放及管理
1、社会保险的办理由供应商自行负责.供应商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营业员购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并在营业员进场后两个月内向公司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2、营业员薪资结构和标准由供应商自行制定并告知营业员,工资由供应商自行发放,公司不进行代发。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发,公司将有权从应付供应商的货款中扣出发放给其专柜营业员。
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转正后每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市本年度统筹工资.
4、社会保险的办理、薪资发放,若有拖欠,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供应商负担,若供应商因此被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支付而受有损害的,供应商应负有赔偿责任,若供应商拒付,公司有权利从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予以扣除.
第六章 工伤、意外
第十条 工伤、意外
1、营业员在公司工作场所遇到意外事故、工伤等情况需要急救时,公司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无需征得供应商同意,有义务及时组织护送抢救治疗或报警并协助供应商处理。对公司处理意外事故代为垫付的费用,供应商应在当月及时归还,若未及时归还的,公司有权从供应商应结货款中扣除。
2、营业员于公司所属相关卖场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一切意外伤害及意外事件,皆由供应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七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营业员办理进场手续后进入卖场工作,由百货部进行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 考勤管理
营业员的出勤时间应按规定的出勤时间执行,由白虎事业部负责进行考勤管理。品质督导对百货部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具体要求参照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上班时间
营业员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日工作时间和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若需实行综合计时、不定时工作制的,供应商应依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如因供应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引起的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费用由供应商全额承担。 第十四条 请假管理
1、营业员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供应商委托公司办理,代工的人员可委托公司安排,费用则由供应商全部承担。请假流程如下:
营业员填写请假审批单—专柜店长审核-楼层主管或经理审批并调整班次-交百货部备案并安排代班人员.
2、请假三天以上须由供应商签字确认后经上述流程由公司代为办理相关准假手续,并由供应商自行安排该专柜的代班人员。 第十五条 着装、工牌佩戴要求
1、营业员着装、佩证的管理均按公司的规定执行。商场提供的统一工服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营业员着特色工服须先经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特色工服须为该品牌公司统一形象制服。 3、营业员上班期间必须佩带工牌,损坏、遗失需自行到总经理办公室进行补办。 第十五条 营业员日常管理
1、供应商有义务告知其营业员有关商场的规章制度,并保证其遵守该制度,服从公司管理。 2、公司百货部或品质督导不定期对营业员行为规范等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供应商应配合公司进行营业员的日常管理,如营业员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造成损失的罚款或赔偿金额,公司有权利从支付给供应商当月应结货款中进行代扣,并追究供应商及百货部之管理责任。
3、供应商有义务对营业员进行职前教育、并加强管理和约束,如营业员在店内打架斗殴、偷盗、或因工作差错引起客诉,公司将视情节账扣营业员当月收入的10%—30%,并要求赔偿。
4、营业员若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者,公司及时向供应商通报,并有权拒绝供应商营业员进入商场从事商品销售工作.
5、凡进入卖场工作的,必须持证上岗,若营业员、促销员未佩戴工牌、临时促销证的处罚20元/次。
6、凡有未办手续私自上柜,对供应商扣款200元/次,并立即补办手续。
7、涉及到营业员与商家的用工规范、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的,由百货部负责协调商家处理.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百货部对营业员进行月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至供应商,对于考核不合格者由百货部进行处理,对于考核优秀者,可参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及奖励。
第九章 调柜管理
第十七条 营业员若因供应商原因或个人原因调柜到其他专柜上班,需征得营业员本人同意与楼层经理认可。营业员调换到新专柜前三天需到总经理办公室填写《供应商营业员调柜审批表》,经调入楼层经理签字即可入新专柜。
第十章 退场管理
第十 退场办理
1、营业员或供应商向楼层主管或经理提出退场申请后需营业员本人到总经理办公室领取《供应商员工退场申请表》.营业员根据《供应商员工退场申请表》办理相关退场手续,交还物资、清算保证金。
2、营业员退场手续办理应在退场一周内完成,若营业员不及时办理导致供应商在职营业员编制超员,总经理办公室将不对超编专柜代招营业员和办理该品牌营业员入场手续。
3、营业员因本人原因不按时办理退场手续导致无法退保证金等情况由营业员自行负责。 4、办理退场手续前,营业员与供应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结算相关费用.
第十一章 职责
第十九条 各部门职责
1、总经理办公室职责:负责营业员代招聘、培训、进退场手续办理、档案建立。 2、百货部职责:负责营业员现场管理、劳资纠纷处理、工伤处理、调柜安排. 3、供应商职责:负责营业员日常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与社保缴纳。
4、营业员职责:完善个人资料、遵守商场行为规范、热情服务、了解经营项目及商品功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