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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州与联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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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系统 联邦体系与州体系的关系

概括了下 主要体现为这三点:(注意黑体字及阴影部分)^。^

1、州是州的司法部门,联邦则是联邦的一个部门,这两套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但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上有所分工。绝大多数的案件,既可向州起诉,也可以向联邦起诉。但州审判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方面不仅受州和州法律的,也要受联邦和法律以及联邦所签定条约的约束,“即使州的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

2、联邦系统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的案件,涉及外国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向它州公民提起诉讼。(我总结:大致为涉及州范围以外的案件)

Ps: 只有在那些与联邦问题相关的法律争议上,当事人一方才可以向联邦上诉;如果没有涉及到诸如规定的公民权利受到剥夺之类的联邦性质问题,联邦法律不能干涉州法律的判决程序。

3、让联邦有权审理上述案件,但并没有禁止州审理这些案件。但是,美国国会可以规定某些案件由联邦独自行使管辖权,如反对合众国的犯罪所引起的案件,以州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涉及大使和其他外交的案件等。这样,在任何一个州里,都既有州系统,也有联邦系统。对有些案件,两种都可以受理;另一些案件,只有州才能受理;还有些案件,只有联邦才能受理。

Ps: 当某些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同时存在时,原告当然可以选择被认为更能同情他所做行为和理由的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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