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
(10)申请公布号(10)申请公布号 CN 10483 A (43)申请公布日(43)申请公布日 2015.09.09
(21)申请号 201510251714.4(22)申请日 2015.05.18
(71)申请人无锡德锐科磨具有限公司
地址214112 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566
号(72)发明人张世照
(74)专利代理机构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
所(普通合伙) 11350
代理人汤东凤(51)Int.Cl.
B24D 3/14(2006.01)
权利要求书1页 说明书2页
(54)发明名称
一种低温陶瓷磨具结合剂(57)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低温陶瓷磨具结合剂,由下列成分组成:高岭土10-40%、硼玻璃粉10-40%、长石粉15-40%、二氧化硅5-20%和碳酸锂5-20%,上述百分比为重量百分比且重量百分比之和为100%。有益效果:提供一种用于制备陶瓷磨具的低温烧成结合剂(800°-1000°),采用该低温结合剂制备的陶瓷磨具强度较高,耐热性能好,切削锋利,磨削效率高,磨削过程中不易发热和堵塞,热膨胀量小,且容易修整等特点,可以替代高温结合剂制备的陶瓷磨具。
C N 1 0 4 8 8 9 8 9 3 A CN 10483 A
权 利 要 求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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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低温陶瓷磨具结合剂,由下列成分组成:高岭土10-40%、硼玻璃粉10-40%、长石粉15-40% 、二氧化硅 5-20%和碳酸锂5-20%,上述百分比为重量百分比且重量百分比之和为10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低温陶瓷磨具结合剂,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岭土、硼玻璃粉、长石粉 、二氧化硅和碳酸锂均为粒度320目的粉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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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10483 A
说 明 书
一种低温陶瓷磨具结合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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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磨具制造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低温陶瓷磨具结合剂。
背景技术
目前陶瓷磨具的结合剂普遍采用高温烧成工艺(1200°-1300°),但是高温不仅会浪费燃料,而且在高温时磨料(如金刚石,立方氮化硼和聚晶烧结刚玉)的性能会发生劣化。
[0002]
发明内容
鉴于以上内容,本发明提供了一种低温陶瓷磨具结合剂。
[0004]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低温陶瓷磨具结合剂,由下列成分组成:高岭土10-40%、硼玻璃粉10-40%、长石粉15-40% 、二氧化硅 5-20%和碳酸锂5-20%,上述百分比为重量百分比且重量百分比之和为100%。
[0005] 其进一步特征如下:
所述高岭土、硼玻璃粉、长石粉 、二氧化硅和碳酸锂均为粒度320目的粉剂。[0006]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的运用,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有益效果:
提供一种用于制备陶瓷磨具的低温烧成结合剂(800°-1000°),采用该低温结合剂制备的陶瓷磨具强度较高,耐热性能好,切削锋利,磨削效率高,磨削过程中不易发热和堵塞,热膨胀量小,且容易修整等特点,可以替代高温结合剂制备的陶瓷磨具。
[0003]
具体实施方式
[0007]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的内容做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实施例1:
一种低温陶瓷磨具结合剂,由下列成分组成:高岭土35%、硼玻璃粉20%、长石粉25% 、二氧化硅 10%和碳酸锂10%,上述百分比为重量百分比且重量百分比之和为100%,所述高岭土、硼玻璃粉、长石粉 、二氧化硅和碳酸锂均为粒度320目的粉剂。[0008] 实施例2:
一种低温陶瓷磨具结合剂,由下列成分组成:高岭土20%、硼玻璃粉30%、长石粉30% 、二氧化硅 5%和碳酸锂15%,上述百分比为重量百分比且重量百分比之和为100%,所述高岭土、硼玻璃粉、长石粉 、二氧化硅和碳酸锂均为粒度320目的粉剂。[0009] 实施例3:
一种低温陶瓷磨具结合剂,由下列成分组成:高岭土10%、硼玻璃粉40%、长石粉15% 、二氧化硅 15%和碳酸锂20%,上述百分比为重量百分比且重量百分比之和为100%,所述高岭土、硼玻璃粉、长石粉 、二氧化硅和碳酸锂均为粒度320目的粉剂。
[0010]
实施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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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10483 A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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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低温陶瓷磨具结合剂,由下列成分组成:高岭土15%、硼玻璃粉15%、长石粉40% 、二氧化硅 15%和碳酸锂15%,上述百分比为重量百分比且重量百分比之和为100%,所述高岭土、硼玻璃粉、长石粉 、二氧化硅和碳酸锂均为粒度320目的粉剂。[0011] 实施例5:
一种低温陶瓷磨具结合剂,由下列成分组成:高岭土40%、硼玻璃粉10%、长石粉15% 、二氧化硅 15%和碳酸锂20%,上述百分比为重量百分比且重量百分比之和为100%,所述高岭土、硼玻璃粉、长石粉 、二氧化硅和碳酸锂均为粒度320目的粉剂。[0012]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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